摘要:文章是一篇法學類論文,主要講述了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要點事項。本文選自:《法學研究》,《法學研究》(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社會科學
文章是一篇法學類論文,主要講述了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要點事項。本文選自:《法學研究》,《法學研究》(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法學研究編輯部編輯、法學研究雜志社出版的法學刊物。前身是中國政法學會1953年創刊、1957年停辦的《政法研究》。

摘要:無論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還是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以及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等,受托人既可以在具有過錯的情況下完成,也可能是在不具有任何無過錯的情況下完成。因此,就我國《信托法》關于受托人賠償責任的現行的規定來看,大部分條文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責任。
關鍵詞:賠償責任,法學制度,法學應用,法學論文
一、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否為過錯責任
有學者認為,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其主要依據在于我國《信托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即“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其主要理由是:只要法律規定了注意義務,那么一般說來,對注意義務的違反一般都構成過錯責任。但筆者對這一觀點持不同意見,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
1.將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定性為過錯責任與我國《合同法》的精神不一致。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涵蓋范圍十分廣泛,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所應遵循的注意義務無疑包含于誠實信用原則之中。從《信托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無論是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是《合同法》第6條的具體化。我國《合同法》在以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合同責任(包括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定性為無過錯責任,對此,無論理論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均已無較大爭議。反觀《信托法》,在其第25條的相關規定是《合同法》相關原則具體化的情況下,卻將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定性為過錯責任,這無疑與我國《合同法》的精神不一致。
2.將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定性為過錯責任與受托人義務的內容不一致。就受托人義務的具體內容來看,受托人的義務至少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注意義務、分別管理義務、自己管理義務、書類設置義務、踏實義務,對此我國《信托法》基本上都有所體現。受托人的注意義務只是其承擔義務的組成部分,甚至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退一步講,在注意義務只是受托人義務組成部分的條件下,將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定性為過錯責任仍然不能成立,否則無疑犯了以點蓋面的錯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定性為過錯責任的觀點難以成立。
二、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為無過錯責任
筆者認為,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為無過錯責任,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
1.信托合 本文由WwW. lw54.com提供,畢業論文 網專業教育教學論文和畢業論文以及發表論文服務,歡迎光臨lw54.com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同樣應遵循合同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即無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前文所述,依據本條規定,我國學者一般都認為我國的《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信托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也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合同責任的一種形式,其歸責原則當然也不能例外。更何況,《合同法》第107條已十分明確地將“賠償損失”列舉出來,賠償損失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
2.就我國《信托法》的現行的規定來看,大部分條文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責任。我國《信托法》第22、25、27、28、30、32條均涉及受托人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除第22、32條涉及的受托人“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以外,其他所有規定,包括: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受托人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等,造成財產損失的,都應屬于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對此,我們可以從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看出。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確定和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無主觀過錯,盡管其行為造成損失后果,其責任并不成立。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根據,僅以其行為及損害后果為判斷標準確定責任歸屬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的主觀上有無過錯對責任的確定無任何影響,只要行為人有違約或違法行為,并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即可承擔民事責任。
三、將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定性為無過錯責任應解決的問題
將受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定性為無過錯責任,在實踐將面臨一些以法回避的'題。以下案例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例如 某甲將現金一百萬元交與乙,委托其代為買賣期貨。乙在委托期間盡心盡力,但苦于世界經濟大環境不景氣,在委托期間屆滿時僅剩十萬余元。此時,乙向甲表示只愿返還剩余的錢款,其余損失由甲自行承擔。甲不同意,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承擔所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