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 本文從我國現行的行政賠償制度出發,客觀的分析了它的缺失;指明了當前行政賠償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應該完善行政賠償制度的方法:建立以修改法律為主,以監督體
摘 要 本文從我國現行的行政賠償制度出發,客觀的分析了它的缺失;指明了當前行政賠償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應該完善行政賠償制度的方法:建立以修改法律為主,以監督體系為輔,加之理順歷史法律關系為核心的行政賠償制度。
關鍵詞 行政賠償 缺失 完善
行政賠償,屬于國家賠償的制度的一個部分,是有關國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行為造成損害而進行賠償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向受損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行政賠償作為國家賠償制度的組成部分,對于限制政府公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法制化,建設法制化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平衡公權與私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社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行政賠償制度起步較晚,發展具有一定地不平衡性。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在1954年的《憲法》中首次被提出,即在1954年憲法中就確認,公民“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一制度在近四十年得以建立和發展,《民法通則》,《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都對行政賠償做了相關規定,特別是《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中“主體、賠償范圍、賠償標準、賠償程序”等基本問題做出了系統詳細的規定,對行政賠償制度的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發展,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完善和提高,對法制建設、權利義務的保障與履行等問題的關注程度度也越來越高;而國家賠償法的不足尤其是行政賠償部分的不足逐漸顯露出來。筆者在本文從法理層面出發,分析行政賠償制度的一些不足之處,以及現行行政賠償制度的不足的原因所在,并從理論方面提出一些簡略的意見,希望能促進行政賠償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賠償制度基本概況
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主要被囊括在《國家賠償法》之中,《行政復議法》之中也有一定的體現,《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行為做出了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具體法條的內容在此不進行贅述,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現行行政賠償制度的基本概況:(1)賠償主體:行政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在實踐中具體對應相應的是致害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機關; (2)賠償范圍:行政賠償的的范圍是特定且法定的,包括三種損害:第一,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第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事實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第三,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的行政相對人的損害;(3)歸責原則:以“違法原則”為主,兼顧“結果原則”,不考慮行政機關的過錯問題; (4)賠償程序: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行政賠償的途徑為:可先向相應的責任機關反應,再進行行政復議,最后進行行政訴訟;(5)賠償標準:賠償數額按法律規定確定,只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人身身體損失。
二、現行行政賠償體系突出的幾點問題
可以看出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規定,雖然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體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依然暴露了許多缺陷,具體來說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賠償范圍過窄
1.現行的行政賠償只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對于可期待的間接的財產損害和精神賠償并不包含在內。這樣的賠償范圍明顯是不合理的,首先,既然是賠償,就應該補償受損人的全部利益,不能因為是行政賠償就只做撫慰性賠償,也不能達到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目的;其次,精神損失作為受損人受損利益的一部分,卻因為不便于計算而被排出在外,明顯有損相對人的利益,有失公平。
本篇文章是由《沈陽干部學刊》發表的一篇法學類論文
《沈陽干部學刊》擔負著全面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完整、準確地宣傳、闡釋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廣大黨員和干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馬列理論素養和實際能力,促進黨的事業發展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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