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有索賠方面的約定,在索賠事件的處理程序中,一般都有時間方面的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索賠事件,應該嚴格遵守這些時間規定,這樣有利于高效解
摘 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有索賠方面的約定,在索賠事件的處理程序中,一般都有時間方面的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索賠事件,應該嚴格遵守這些時間規定,這樣有利于高效解決索賠事件,不重視索賠時間的要求甚至會導致索賠失敗。
關鍵詞:工程,索賠,核心期刊論文發表網,時效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時間,這里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權利經過一定期間會產生的變動效果即索賠時間效力。
摘自核電工程1、2號核島安裝合同中專用條款第63條索賠:第63.2 條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合同中明確提出了索賠的時間要求。問題是在工程建設實踐中是否可以不按時間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沒有按照時間要求提出索賠,或者在工程進度和工期的緊迫壓力下是否可以等工程完成后再進行索賠,或為什么一定要有時間上的要求呢?
為了合同履行得更加嚴密嚴謹,準確把握索賠時間上的要求和產生的結果,需要分析關于索賠時效的功能、法律基礎、效力、適用范圍等相關問題,重點分析應該如何計算索賠時效的期間,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一、索賠時間的作用
1.可以有效的促進索賠方積極高效率的處理索賠事件。有了時間限制,就會促使有關方特別是索賠利益方,積極主動進行索賠,超過約定的時間,不主張自己的索賠權利,就視為放棄索賠,或不存在索賠事項。
2.限定索賠時間具有平衡建設方和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賠中,業主通常是作為被索賠方,與承包商相比對施工過程的參與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對較淺。由于索賠事件可能持續時間短暫(如;1、2號核島安裝合同風管受損壞及污染;不能預見到的不利自然條件如異常天氣大風影響大件設備吊裝等),事后難以復原,業主難以在時過境遷后查找到有力證據來確認責任歸屬,或準確評估所發生的費用數額。因此不加限制的允許承包商延后索賠,對其索賠權不加時間制約,會使建設方處于不利狀態。
索賠時效協調了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在索賠時效制度下,凡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即視為不行使索賠權的承包商放棄索賠權利,業主可以以此作為證據,避免舉證的困難;只有促使承包商及時地提出索賠要求,才能警示業主充分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相類似索賠事件的再次發生。
3.索賠時效有利于索賠的客觀、公正、經濟合理的解決。索賠一般會有分歧,尤其是引起索賠的事件已經完成很長時間后才提起索賠,分歧會更加嚴重。如果沒有索賠時效的限制,索賠權利人甚至可能會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攬子索賠。時過境遷、人員變動,使得索賠事件的真實狀況很難復原,因而導致業主和承包商均依據各自的記錄闡述各自理由,而雙方必然都認為自己才真實地記錄了索賠事件,使得索賠很難通過協商解決,由此引發的合同爭端只能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增加了雙方的費用和成本。且由于雙方各自的記錄往往差異較大,因而對調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客觀、準確地認識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處理爭端,將是一項棘手的工作。確定較短的索賠期間,有利于證據保存,使索賠事件的真相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賠的快速解決,避免無謂的曠日持久的爭端,出現馬拉松式的談判和合同糾紛的惡意拖延不定。因此,索賠時效對業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經濟的。
因此索賠應該及時高效處理,不能拖延。
二、索賠時效的法律基礎
雖然索賠時效已通行于建筑業,或成了行業慣例,但在法律未將之納入明文規定之前(如像保險法第26條對保險索賠時效的明確規定),仍不屬于法定制度,僅屬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然而,基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則,施工合同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其協商一致的索賠時效合同條款,應屬合法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約定,據此就有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對于那些超過索賠期限的索賠要求,根據索賠時效的特性和合同的性質,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然難以訴請法院獲得法律支持。
三、索賠時效的效力
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訴權的消滅,即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的權利。
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后的請求權,因訴權消滅,變為不可訴請求權,即所謂自然之債。此種請求權不受法律強制實施的約束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賠時效的效力,義務人取得了抗辯權,可拒絕權利人的索賠主張。雖然如此,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未就此喪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賠方即請求權利義務人主動放棄索賠時效的抗辯權,其仍可自愿履行該債務,給權利人以補償,索賠方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得利。即使被索賠方不知道時效屆滿的事實,也不能以不知時效屆滿為由要求返還。另一方面,被索賠方也可在時效屆滿,提出索賠時效抗辯的同時,仍可基于道義或公平原則,給予索賠方適當補償,即所謂的道義索賠,索賠方也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干得利。
此外,雖然索賠時效是基于合同約定產生的,但其仍屬于時效的一種。按照時效制度的原則,即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而不能由法庭主動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不能主動援用索賠時效,只有在被索賠方提出該項辯理由時才能予以支持。
四、索賠時效的適用范圍
索賠時效的適用范圍應根據合同約定確定,對于合同有具體時間約定的事項不適用索賠時效;如合同規定設計變更對總價的增減在竣工結算時調整,則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一般不需要遵守索賠時效規定。此外,法律對時效有明文規定的事項,如保險索賠時效,應按法律規定處理,而不得以合同約定為準。
五、索賠時效期間的計算
由于索賠時效關系索賠權利的得失,決定索賠結果,因此,索賠時效期間的計算,尤其是索賠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的確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索賠時效期間起算點是索賠事件發生時間,不是以索賠事件結束時間為起算點。比如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行為或設備供應延后,如果持續拖欠工程款或設備已經無法供應,也就是索賠事件無法結束,索賠時效期間無法開始計算,其索賠要求甚至不能提出,顯然不能成立。從索賠事件開始發生起,當事人就應該知道其具有了索賠權利,就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事實上,對于持續時間較為長久的索賠事件,其索賠時效期間的起算仍然是事件發生時間,在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的索賠要求不是最終的索賠要求,而是索賠意向。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5.2條規定,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但是如果索賠權利人確實對索賠事件已經發生不知情,應如何確定計算起點呢?例如承包商誤以為業主的工程款已經通過銀行到帳,而實際并未到帳的情形。此時,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時起計算。但索賠方不能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為由,提出索賠期間延長。原因在于是否知道事件發生,較容易憑借客觀情形作出判斷,而是否認識到索賠事件發生后權利己被侵害是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很難成為一個客觀標準,不作為索賠方免責的理由。
索賠時效期間計算中另一重要的問題是,索賠時效期間是否可以中止?所謂時效期間的中止,指在時效期間屆滿之前,有與權利人無關的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其請求權,法律為保護權利人而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事由消滅后繼續計算。根據索賠時效的功能和性質,而且由于在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索賠期間一般較短,因此應該嚴格限定能夠引起索賠時效期間中止的事由。一般情況應該僅限于權利人因不可抗力的障礙導致其不能行使索賠權的情形,而且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不可抗力的范圍。也就是說索賠時效期間應是固定不變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為特定的時效終止事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復雜性,決定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索賠事件的發生不可避免。但在索賠事件發生后,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損害是至關重要的。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規定,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行使索賠權,才能保護自身權利。
六、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1.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一般為2年,但涉及商品質量不合格、人身損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訴訟時效從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0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喪失勝訴權;對方放棄或不主張訴訟時效利益的,實體權利仍將得到法律保護。工程索賠中,工程款、窩工損失、獎金、利息及違約金、過期賠償等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2.訴訟時效與索賠時效的差別
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均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正常穩定的交易秩序。區別是: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是法定時效,是權利人尋求法院公權力的保護期限。索賠時效是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確認和給付債權權利的期限,是約定時效,是權利人依約定謀求私權保障的期限。
訴訟時效一般長于索賠時效,這就存在錯過了索賠時效但仍然在訴訟時效范圍內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還能不能提出訴訟請求以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索賠時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比如前面提到的核島安裝合同中專用條款第63條索賠中承發包雙方互相索賠的時限為28天;超過索賠時效喪失的是實體權利,義務人的給付將構成不當得利,有權要求返還;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義務人給付的無權要求返還。
所以權利人有權在超過索賠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限內起訴,但其實體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
七、結論
在工程合同履行中,承發包雙方應重視合同的約定和履行,重視和嚴格遵守索賠時間的約定。如果超過索賠時效,過期索賠,將直接導致實體權利的喪失,即使未超過訴訟時效,也得不到法律上支持。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索賠管理與實務 (董際平,張平主編,同濟大學出版社)
[2]核電工程1、2號核島安裝工程施工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