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同時實施暴力和取財兩種行為的犯罪,可能既符合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強拿硬要特征,也符合搶劫罪中的以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財物???????????????????
摘 要:同時實施暴力和取財兩種行為的犯罪,可能既符合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強拿硬要”特征,也符合搶劫罪中的“以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財物”?????????????????????????????。在實踐中要根據案情,基于兩罪不同的構成要件,著眼于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暴力行為手段程度特征、刑法基本原則與立法精神等方面,再結合競合理論進行個案辨析?????????????????????????????。
關鍵詞:搶劫罪;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認知因素;意志因素;竟合

一、問題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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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魏某等人在某迪吧門口與被害人陳某(系酒后)結識,其間陳某與另一名陌生男子因瑣事發生肢體沖突,陳某被該男子推倒并摔在馬路上,被告人魏某在上述過程中有勸架、幫陳某拿包(在拿包時趁陳某不備偷拿了包內現金約人民幣700元)。事后陳某為表示感謝,故邀請魏某等人至某火鍋店吃火鍋,雙方在吃火鍋時發生言語不合,吃完火鍋后魏某等人在火鍋店門口開始對陳某拳打腳踢,其中魏某系持皮帶毆打,毆打過程中又搶了陳某的手拿包并在其包內再次取了現金約人民幣500元。經鑒定,被害人陳某遭受外力作用其第五骶椎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體表軟組織挫傷面積達15.cm2以上,構成輕微傷。
到案后,被告人魏某供述稱,其在迪吧門口見陳某喝了酒,又看到其手拿包內有不少現金,就想從陳某處拿點錢,后吃火鍋時由于陳某說話不好聽,再加上之前偷拿的錢不夠多,就提議打陳某一頓,再拿點錢。上述事實有同案犯、多名同案證人可以印證。被害人陳某陳述稱,其請被告人魏某等人吃完火鍋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魏某等人就開始打他,過程中還搶了他的手拿包,被打了一會后,其撿起扔在地上的手拿包就逃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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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述案情,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魏某主觀上既有逞強好勝、強拿硬要的故意,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同時實施了暴力和取財兩種行為,對本案被告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實踐中,又該如何區分認定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①本文旨在探索上述兩罪之間的競合與界限,為辨析兩罪提出初步的思路。
二、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兩罪的交叉與競合
?。ㄒ唬﹥勺镏饔^上均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上述雙重故意,是兩罪成立交叉或競合的前提條件。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主觀故意由于實踐認定上存在較少爭議,不予贅述。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由于認定搶劫罪的行為人一般都具有十分明顯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不惜以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為代價以促成。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很明確或直接,是否就不會存在與搶劫罪的交叉?本文的觀點是否定的。上述兩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都只需達到無法排除、難以否定即可,是否足夠明確、強烈或直接,只是兩罪在實踐中的一般表現形式,并非應有之義。如本案被告人魏某,先后2次基于故意從被害人皮包內拿現金,也并非“事出有因”(即對被害人財物不具備正當所有權或請求權),足以推定魏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至于財物是否少量也不能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而是與被害人損害相關的一種量刑事由。
(二)兩罪客觀上具備暴力和取財兩種行為
行為人客觀上具備暴力和取財兩種行為,既可以推定主觀上的雙重故意,同時又破壞兩種不同法益,只有上述兩種行為均客觀具備,兩罪才存在交叉可能。此處的暴力行為既包括毆打等直接暴力行為,也包括以暴力為內容的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但應排除搶劫罪中“其他強制方法”如采用迷暈等手段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因為與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所要求的犯罪構成不符)。另外,暴力與取財行為一般系當場實施,具有持續性,非當場實施的暴力或取財行為,更主要的是個案分析犯罪構成②,非本文探討的辨析兩罪的主要內容。
三、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兩罪的界限與區別
?。ㄒ唬﹥勺锉Wo的法益不盡相同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類犯罪,保護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財產,更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這也是搶劫罪區分于其他所有財產類犯罪,成為財產類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的標志。尋釁滋事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旨在保護社會公共秩序。行為人無論實施隨意毆打行為還是強拿硬要行為,雖然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但客觀上一定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能對公共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如在特定的私人密閉空間或者人跡罕至的偏僻荒涼場所實施上述行為,則無法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ǘ﹥勺镏饔^犯意的內涵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尋釁滋事罪源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逞強好勝、追求刺激的“流氓”心態,繼而實施暴力和取財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行為則無需持有上述心態,行為人主觀上追求的即是錢財,獲取財物是目的,暴力行為是手段,侵犯他人財產性權益系積極追求的直接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益通常情況應是放任的間接故意。①
四、此類案件辨析的思路與角度
基于搶劫罪與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的競合與區別,在案件認定時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ㄒ唬┳⒅胤缸锵右扇说闹饔^犯意
主觀犯意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的概括心理狀態,是司法實踐中認定案件事實、分析犯罪構成時需判定的關鍵問題之一。主觀犯意通常被分為認知因素與意志因素兩個方面來認定,認知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客觀事物存在著基本的認識與判斷,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在認知因素基礎上,有意追求改變客觀事物、外化犯罪目的。兩種因素均具備是對行為人歸責繼而歸罪的前提。①結合尋釁滋事罪的特點,在判定認知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同時,應再觀察行為人的情緒狀態(即情感因素),即行為人是否追求、追求何種情緒上的刺激與滿足,這樣更有利于辨析兩罪。由于主觀犯意是存在于行為人腦海里的心理狀態,實踐中則應當結合個案的事實與證據,合理運用經驗法則進行推定。如本案中,嫌疑人魏某等人與被害人陳某之間系“酒肉朋友”關系,結合案發情境、雙方關系,嫌疑人魏某主觀上明顯存在著逞強耍橫、追求刺激的情感因素,繼而針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及取財,更符合尋釁滋事罪主觀犯意的內涵。
?。ǘ┛剂勘┝π袨榈氖侄?、程度、特征
搶劫罪作為傳統重罪,要求暴力手段、程度應當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尋釁滋事罪作為規制宣泄情緒類的“口袋罪”,涵蓋了隨意毆打、追逐辱罵、強拿硬要、任意毀損、起哄鬧事等多種行為,上述行為均呈現出任性、隨意的特征。換言之,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只要呈現出隨意、任性的特征,無論手段、程度輕重如何,即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以達到入罪標準為前提),但如果暴力行為的手段、程度已經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那么則應當認定構成搶劫罪。衡量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應通過考察暴力行為的程度、樣態、手段、時間、場所、行為人與被害人人數、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具體判斷。如魏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中,無論從嫌疑人一方供述、被害人陳述的當事人主觀角度來看,還是從監控錄像以旁觀者第三人的角度來看,均無法得出毆打行為已達到可能嚴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的程度,僅能認定屬于隨意毆打的行為。
五、延伸及思考
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是否系“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筆者的觀點是否定的。主觀犯意本就是一種復雜多變的心理狀態,基于復雜多變心理狀態實施的行為必然也會變得復雜,搶劫犯主觀上既可能同時具備逞強好勝、追求精神刺激的動機,隨意毆打強拿硬要行為與嚴重暴力或脅迫手段也可能同時存在。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相關司法解釋也肯定了兩罪之間可能存在競合。那么,針對兩罪可否提出切實可行的類型化的明確區分標準?筆者的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必須基于案情,基于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不同的犯罪構成,從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暴力行為手段程度特征、刑法基本原則與立法精神等方面進行個案辨析,如果同時構成兩罪,則以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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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月華,許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