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基于《監察法》的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存在銜接問題,目前的理論框架難以充分闡釋監察程序的獨立性?????????????????????????????。《刑事
摘 要:基于《監察法》的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存在銜接問題,目前的理論框架難以充分闡釋監察程序的獨立性?????????????????????????????。《刑事訴訟法》第19條所規定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罪名應當由監察機關管轄,也可在適宜情形下交由檢察機關管轄;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具有自始的證據資格,無需經過刑事立案環節就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涉案款物主要存在違紀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與違禁品三種形態?????????????????????????????。
關鍵詞:監察程序;刑事訴訟;互涉罪名;證據能力;涉案財物

一、引言
《監察法》實施以來,監察程序在運行中需要同刑事訴訟進行銜接,并對刑事訴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部分研究者對監察程序和刑事訴訟的銜接存在一定的分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實務界對監察程序的理解。相關問題的理解和適用不僅于《監察法》之中,甚至延展到公權力的運行這一宏大命題。由于監察程序的研究關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難以在既有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內進行充分的解釋。本文將以法解釋學為基本方法,對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銜接中爭議較大的重要問題進行探討。
法律解釋的方法具有多種,但無論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解釋都承認文義解釋的優先性。因此,本文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時,仍采用文義解釋優先的解釋路徑,并兼顧立法目的等其他解釋。目的解釋是在法律條文的含義模糊,通過文義解釋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才適用的。只有考慮整體目的和具體目的,才能實現具體法條的目的。
現有研究主要著眼于刑事訴訟程序,但由于監察機關權力運行的指向并不局限于法律層面,監察程序也不僅是同刑事訴訟相銜接,相關問題的理解和適用應在更為廣闊的視野內展開。因此,本文擬對《刑事訴訟法》第19條所規定的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罪名、監察程序的立案、涉案財物的分類等進行探討,并嘗試對其中所涉及的監察程序基本理論問題予以研究。
二、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互涉罪名的管轄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后,監察委員會依法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管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由于法律條文之間的理解問題導致案件管轄出現爭議。目前爭議較大的是修正后《刑事訴訟法》第19條所規定的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罪名是否同時屬于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這直接影響了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劃分和銜接,是亟待解決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
三、監察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
目前理論界對于監察程序中所取得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存在較大分歧。部分論者認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并不自動適用于監察程序,也即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和相關規定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并不能直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換言之,監察機關獲取的證據材料沒有經過刑事立案程序,所以無法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必須經過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案之后才能獲得證據資格。而這一論點的主要理論依據就是刑事訴訟的立案功能論。我國傳統刑事訴訟理論認為,立案程序在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上對于刑事訴訟至關重要。由于刑事訴訟的啟動和進行必須以立案為前提,所以相關證據材料具備刑事訴訟證據資格的前提之一,便是經過了刑事立案及必要的轉化。欠缺刑事立案,則意味著無法開啟刑事訴訟程序。[ 龍宗智:《監察與司法協調銜接的法規范分析》,載《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1期,第5頁;董坤:《法規范視野下監察與司法程序銜接機制——以<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切入》,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6期,第20頁。]
四、涉案財物的分類問題
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證明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以及相應行為所得的款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房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字畫、家具、電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涉案款物在監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中具有雙重屬性,不僅具有證據的屬性,可以用于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且涉案款物具有財產的屬性,這是基于涉案款物在經濟意義上的理解。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涉案款物與財產權益密切關聯,對于涉案款物的處理十分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監察法》第46條也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因此,涉案款物的分類研究,對于規范調查權的使用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監察程序的實踐中,涉案財物主要存在違紀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與違禁品三種形態。
五、結語
上述梳理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監察程序的自身特點決定了應當適用獨特的程序規則,而這一規則主要是基于《監察法》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解讀。筆者基于法律適用的基本態度,對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銜接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考察。雖然筆者并不否認相關規定存在制度變革的可能性,但在《監察法》的實施過程中,基于現有法律規范和程序適用的角度進行研究,顯然是一種更有益于當下實踐的研究路徑。制度問題難以解決,而技術問題便于處理。[ 龍宗智:《“相對合理主義”及其局限性》,載《現代法學》2002年第4期,第7頁。]通過既有法律規范的解讀和適用,進而對監察程序進行研究和解釋,不失為當下可行的路徑。
馬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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