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網絡時代的來臨,繕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證據以完全不同于傳統證據的獨特表現方式,成為了、種新型證據。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電子證據的規定尚
摘要:網絡時代的來臨,繕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證據以完全不同于傳統證據的獨特表現方式,成為了、種新型證據。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電子證據的規定尚不完善,導致在法學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其收集原則、可采性和證明力等問題沒有統一的標準,需進一步研究完善。
關鍵詞:電子證據;證據收集;證據認證

1電子證據規則
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規則除一般證據規則(如證據構成規則)外,還有自身的特定規則,這些特定規則包括電子證據的證據資格規則、證明力規則,以及訴訟過程中的證據運用規則,如電子證據的采集、提出、審查、質證、認證規則等[1]。
證據是司法裁判、實現司法正義的基礎。隨著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電子化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當前,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于司法實踐中,但是電子證據要真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必須需要構建一系列的規則。電子證據規則構建的滯后,無疑會成為中國法治建設前行的絆腳石。電子證據如何歸類和定位,如何采集、鑒定,如何在庭審中出示、質證和認證,如何采信和衡量其證明力,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民事程序法所必須解決的。
2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的審查
2.1證據能力的概念
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說,是指證據材料能夠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所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從邏輯上來說,電子數據只有具備證據能力,才有資格進入訴訟發揮證明能力,才需要進一步判斷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大小。而電子數據是否有證明能力取決于電子數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和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2]。在司法實踐中,因為電子數據本身依賴于高科技而存在,其真實性、合法性判斷爭議是電子數據證據適用陷入困境的關鍵原因。
2.2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
電子數據是高科技的產物,因為技術本身的問題,電子數據的篡改不算艱難,所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往往受到質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第一,電子數據在存儲介質、產生的平臺或軟件、傳輸技術等形式上可能存在人為的修改;第二,電子證據所傳達的信息可能存在刪減拼湊偽造修改等情況;第三,以聊天軟件記錄的對話信息因為地域性對話主體可能出現冒名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在司法活動中就需要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并且規定一系列的真實性證明規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公證機關公證。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在民訴證據中屬于免證事實,若公證機關在訴前對電子證據進行了科學和合法的公證,除非對方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可以認定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
(2)鑒定。電子數據本身的技術性往往需要專業的工作來辨別真偽,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鑒定或法院依據職權自行委托鑒定,邀請具有專業資質和技能的機構和人員利用相關技術手段對電子數據的真偽進行鑒定,鑒定人在需要時應當出庭對電子證據的事實性問題作出說明。
(3)專家輔助人。電子數據信息的獲取方法因依托高科技存在,當事人為證明自己所出示證據的真實性問題,可以向法院申請由一至兩名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出庭,就證據的收集和獲取制作過程作出說明,甚至在法院準許的情況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輔助人就電子數據的某些問題進行對質。
3電子證據運用到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問題分析
3.1電子證據同民事訴訟案件的關聯程度是影響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決定因素
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運用,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而這種區分的標準就是電子證據同民事訴訟案件的內在聯系程度。作為電子證據,比如說,一份數據電文能直接證明民事訴訟中的相關合同,那么它就是直接證據,反之它就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自然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說在民電子證據運用到民事訴狀中,需要結合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的分析和考察,并結合相關的考察和評判經驗,來判定電子證據的證明力,進而推進民事訴訟案件的順利開展[4]。
3.2電子證據自身的真實可靠性是影響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核心因素
法官在判定電子證據真實可靠性的時候,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綜合民事訴訟案例中所涉及的其他證據來進行綜合的評判,進而確定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所以說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法律意識和相關的判定經驗和技巧,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法官主管意識的限制,而影響電子證據證明力的有效判定。所以,必要的時候,民事訴訟案件所涉及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我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的有關規定,申請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電子證據的技術問題進行解釋說明,通過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及相關的審判人員的詢問或者是雙方證人的相互對質,幫助法官對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做出明確的判斷,進而明確電子證據在民事訴狀中的證明力。
4結語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資料雖大不相同,卻也在民事訴訟中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持,專業性加大,參考難度隨之加大。目前我國在電子證據相關領域的法律條例并未完善,因此在許多民事訴訟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相關人員必須以遵守法律為前提,保證收集到的證據具備高度的科學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參考文獻
[[1]馬衛海.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J].法制博覽,2017(19):134-135.
[2]劉志田.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現存問題及對策[J].法制與社會,2016(14):141-142.
[3]胡瑞.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J].品牌,2015(01):31.
[4]張文慧.淺析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制度的缺陷[J].法制與社會,2015(07):128-129.
作者王云峰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