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 大數據蓬勃發展,隨之引發諸多法律問題,個人信息泄露、數據的權利不明晰等問題 較突出, 依據數據的去識別處理,可以將數據分開進行法律保護,去識別處理前應屬于個人
[摘 要] 大數據蓬勃發展,隨之引發諸多法律問題,個人信息泄露、數據的權利不明晰等問題 較突出, 依據數據的去識別處理,可以將數據分開進行法律保護,去識別處理前應屬于個人信 息范疇,去識別處理后的數據可以納入財產權體系保護, 因數據自身特殊的屬性,不管是納入 到知識產權范疇亦或是物權范疇都不相融和,確立數據財產權更有利于大數據的發展與流通, 減少數據權屬糾紛, 數據財產權可以配置數據的處分、轉讓、收益等具體權利,通過主張違約或 者侵權的路徑獲得救濟, 隨著我國大數據發展的不斷成熟,未來可以更好地確立數據相關的法 律法規,促進數據交易流通與發展。
[關鍵詞] 數據,權利屬性,數據財產權,個人信息,數據確權
大數據已經上升為國家倡議,通過數據分析 可以促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務治理效率, 同時,越 來越多的網絡運營商也愿意增加大數據與云計算 的投入成本,運用大數據為互聯網企業提升顧客 忠誠度、完善供應鏈策略、收集消費者偏好以改進 產品設計,通過數據的收集、挖掘、利用來實現科 學決策或者精準營銷,達到減少推廣成本增加利 潤的目的,提高所在行業的競爭實力與市場地位, 未來的信息時代,數據將成為如同石油一般的重 要競爭資源,不管是國家之間還是企業之間都會 為了爭奪數據資源而付出更多成本。

一、 數據之爭
目前,我國的數據交易市場快速發展,依據交 易模式大概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以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為代表的政府指導交易平臺,第二種是 以數據堂為代表的將數據服務作為產品進行盈利 的數據第三方平臺,第三種是以阿里云為代表的 本身擁有數據資源并提供數據服務的數據運營平 臺, 數據交易過程中,出現了諸多數據之爭,將這 些爭議歸類發現,目前法院的裁判結果大部分依 據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損害其他經營 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條款目前在解 決互聯網糾紛中成為了普遍適用的條款。
二、 數據處理流程
數據與信息是密切聯系的,數據是信息的載 體,數據經過加工成為信息,信息經過轉化成為數 據進行傳輸,而個人信息與數據并不相同,個人信 息在性質上仍屬于隱私的范疇,與商業數據有著 本質的區別, 網絡運營者收集數據后會進行一系 列數據處理流程,轉化成數據產品發揮數據商業 價值, 去識別處理是數據處理流程中重要步驟之 一,也是個人信息與數據轉化的分界點。
三、 數據權利屬性
數據去識別處理之前,大數據包含個人信息, 可以識別到特定個人,敏感信息的傳播也會提高 數據泄漏后損害人身、財產利益的風險,所以這部 分信息仍然歸屬于個人信息提供者所有,享有支 配、排除他人侵害個人信息的權利, 我國雖然在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的具體權利,但在 ,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條都規定了對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法規, 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 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了個人信息受法 律保護, 那么,去識別處理后的數據應當納入什 么法律范疇進行保護,學界對此存在爭議。
四、 權利具體化
(一) 權利配置 數據財產權應當包括數據的處分、使用、收益 等權利, 數據處分權包括數據權屬者可以自由地 收集加工進行轉讓,當然收集之前必須經過用戶 的授權,即遵循“告知同意”原則, 這里的加工必 須經過去識別處理,這是連接數據財產權與個人 信息權益之間的橋梁,如果未經過脫敏去識別處 理,其并不是數據財產權的保護客體,而是個人信 息, 數據的使用不需過多解釋,數據交易的最終 目的是通過對數據的使用使企業提高自身競爭實 力,帶來企業利益, 最后,數據所有者可以依照固 定定價、拍賣定價、實時定價的方式享有對數據的 收益權, 形成數據產品的渠道可以分為兩類,一 類是數據收集者自行加工處理而成的數據產品, 一類是數據收集者委托數據加工廠生產數據產 品, 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數據產品擁有者、數據收 集者與數據加工者,他們的數據處分權、使用權、 收益權需要通過數據服務合同,類似于委托合同 來分配權利, 信息時代,數據可以時刻產生,數據 權利不必過多強調排他性,而應當是側重于保護 數據的控制、占有的狀態。
(二) 權利限制 數據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尤其是跨境 傳輸過程中,必須滿足去識別標準, 不得損害社 會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數據權利,進行數據壟斷, 大數據“殺熟”就是濫用數據權利,通過算法分析, 抬高老客戶價格,損害消費者權益, 不得未全面 實現去識別化,留有余地將數據可逆化,侵害消費 者隱私, 目前,去識別標準難以達到統一,應當在 加強行業自律的同時加強政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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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欽潤,傅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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