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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泰國作為東南亞三大宗教區之一,宗教在其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佛教在泰國具有國教的地位。本文通過佛教地位在泰國的確立、佛教對泰國社會的影響、泰國政府對佛教的控制、利用和改革等方面的分析,以探討泰國的宗教問題。
關鍵詞:泰國 宗教問題 佛教
泰國位于中南半島中央,古稱墮羅缽底。泰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全國共有30多個民族,總計6000多萬人口。泰族為主要民族,占人口總數的75%、華族占14%,馬來族占2.3%,其余是緬族、高棉族、苗族、瑤族、桂族、汶族、克倫族、塞芒族、沙蓋族、孟族等民族。佛教是泰國代代相承的傳統宗教,也是泰國人的生活重心,佛教徒占全國人口九成以上,王室儀式、國民教育及生活種種,都以佛教作為規范。泰國歷代國王都護持佛教,所以佛教成為泰國國教,僧侶備受敬重,在社會各階層有很大的發言權。
一、佛教地位在泰國的確立
早在13世紀的蘇克太王朝時期,國王藍摩甘享就把佛教定為國教。素可泰王朝推動了南傳上座部佛教(小乘佛教)的傳播,佛教寺廟遍布全國各地。佛教徒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95.3%,在泰國佛教僧團人數在28萬上下,共有寺廟2.5萬座,平均一個鄉村就有一個寺廟。
現代佛教國家中從上到下完全體現佛教氣氛的只有泰國。作為官方的意識形態,佛教在泰國占有絕對重要的地位。泰國國家憲法規定:“國王必須為佛教徒,且為佛教的最高贊助人。”從國家根本大法上確立了佛教在泰國的重要地位。泰國總理沙立執政時期,極力推崇“民族—宗教—國家”三位一體的國家精神支柱和信條,積極支持國王參加社會活動,回復國王和宗教的神圣地位。另外,泰國還從國旗上為泰國宗教定位。泰國的國旗有白、紅、藍三色組成,其中白色就代表宗教即佛教。
二、佛教對泰國社會的影響
(一)在思想意識方面,佛教在泰國社會中起著精神支柱的作用。佛教被認為是向善積德的表現。在泰國約有一半的男性年滿20周歲時就要出家為僧,為期三個月,這被認為是對父母盡孝的一種方式,能使父母在死后進入天國。泰國的寺廟和僧人被認為是民族安全的柱石,“因為他們帶來團結和統一”,泰國政府利用佛教建立起統一的民族精神,把它作為民族認同感的象征和基礎。
(二)在社會生活方面,佛教滲透到了每一方面。在泰國,佛教遍布每一個村鎮,寺廟既是全村團結的核心,也是全村進行社會活動的中心。俗民為僧侶提供衣食住行,僧侶則為俗民提供基礎教育、咨詢等服務,同時還參加和主持俗民的換喪嫁娶等日常生活的大小事情。
(三)在政治活動方面,佛教起著維護政權穩定和國家統一的作用。早在素可泰國王時代,他就親自任命佛教最高教主,并授予杰出的僧人予統治權。他后來的繼承者同樣奉行保護、推崇佛教的政策。泰國政府變更以后,內閣政府設立宗教事務廳,執行政府對宗教的保護權,支持和鼓勵人們的佛教意識和良心。
(四)在經濟方面,佛教利用自身的凝聚力和號召力組織民眾實現政府的經濟計劃。20世紀60年代沙立政府時期,為了開始現代化發展時期,發起了一次“鄉村發展計劃”,該計劃旨在促進生產,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為實現這一計劃,政府利用寺廟方丈的號召力和權威性成立了“社區發展委員會”,方丈作為精神領袖,為推動該經濟計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三、泰國政府對佛教的控制與利用
(一)政府對佛教的利用
泰國政府對于佛教,除了利用其提高人們思想道德觀念和促進社會發展之外,還利用佛教抵制共產主義和其他不利于泰國政局社會穩定的思潮的沖擊,而佛教為政府發揮的最大政治作用則表現在同泰共的對坑上。在政府的蠱惑下,僧侶在全國開始了反共宣傳,稱共產黨是兇殘的惡魔,在野蠻的破壞寺廟和毒打和尚。他們稱“如果共產黨來了,佛教、寺廟以及和尚就會被毀滅。”這導致了狂熱的佛教反攻浪潮,在這種浪潮的推動下,和尚不殺生的第一戒律被破壞,出現了“殺害共產黨不是過失”的言論和行為,而泰國政府對這種言行無動于衷,放任自流。
(二)政府對佛教的控制
泰國政府把佛教定為國教是以維護泰國政局穩定為前提的。1902年以前泰國政府沒有全國性的佛教組織機構,國王對佛教的控制主要是通過任命親信甚至是王室成員為教主來實現。1902年以后,全國性的僧伽行政機構家建立起來,政府對佛教的控制主要通過教育部的下屬機構宗教事務廳來實現的。
然而,即使這樣,僧伽還是維持著較高的自制程度,直到出現兩起和尚涉嫌共產黨的案件迫使政府進一步較強對佛教的控制。一起是1956年三個博學的僧侶在北京出席佛教研討會期間發表了有關贊揚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回國后,又寫了關于中國繁榮的文章,結果被指控為共產黨而被捕。另一起與這一起有關,當時著名的佛教領袖帕披姆探支持這三名被捕的僧侶而批評總理的腐敗與獨裁,因而也被指控為共產黨而被捕,后因證據不足釋放,但這位政府進一步控制佛教提供了口實。政府1962年通過了新的僧伽法,該法以中央集權取代民主原則,由宗教事務廳廳長代表政府對僧伽進行嚴密的控制和監督。宗教事務廳有權審查宗教官員的任命,接授各地宗教活動的報告;政府的內務部負責為宗教組織注冊登記,此外,政府還規定了僧侶證書條例,根據該條例每個和尚必須由宗教事務廳發給新的證書。
宗教與政治同屬意識形態,他們之間的關系多表現為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政治既影響、制約,有時甚至是決定宗教,但宗教也常常反過來影響政府。因此,泰國政府對僧侶的控制和監督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首先是防止僧侶的松懈腐敗的傾向,失去社會的精神指向作用;其次是防止僧侶成為不法分子或者寺廟成為反對政府勢力的庇護所;最后就是防止佛教直接干預政治,使佛教成為政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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