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在走出去參與全球市場競爭的同時,也面臨各種各樣的法律鴻溝。如果這些鴻溝 邁不過去,那么就會帶來法律風險,有法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在“走出去”參與全球市場競爭的同時,也面臨各種各樣的法律“鴻溝”。如果這些“鴻溝” 邁不過去,那么就會帶來法律風險,有法律風險的存在和作怪,最終“走出去”的企業一定會以失敗而告結束。

第一個“鴻溝”:企業法務工作與域外法律制度和文化差異
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與文化本就有或大或小的差異,而處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之間差異尤大,其中最大的莫過于我國所處的成文法系和英美等國家所處的判例法系之間的差別。
在這種法律制度的差異中,需要中國企業的法務力量能夠熟練地運用當地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規則和成例指引,充分搜集和運用對己有利和對對方不利的相關證據,對法官或仲裁員法院形成強大的說服力。如果我們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此問題沒有足夠重視,一旦在與我國法律制度迥異的英美等國遭遇訴訟,其典型的判例法系特征往往直接導致從我國本土培養出的法務人員專業技能失靈,只能依賴熟悉英美法的“外援”律師。這樣不僅會大大增加企業訴訟成本,還會因以應訴為目的而臨時建立的信任與合作關系下,中外法務之間對接不暢、分歧易生而不同程度地增加敗訴風險。
誠然,每個“走出去”的中國企業都面臨跨制度、跨文化的挑戰。語言也成為貫通不同法律制度與文化的一道重要障礙,尤其是一些國際化程度不高的語言區域,很難尋覓到既通曉當地語言、又具備法律專業素養的人才。在作為我國企業“走出去”主要落腳點的“一帶一路”國家中就有不少這樣的語區。法律行為的權益利害要求對作為依據的法律規范做出系統而精確的解讀,而法制的主權特征又使得只有熟稔一國當地語言文化的法律工作者才能對當地的法律規范給予準確到位的詮釋。
除了語言障礙外,不同的宗教文化對各國法律文化的影響也是“走出去”的企業法務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尤其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絕大多數受到各種宗教文化的長期影響,有些國家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印刻著深深的宗教烙印,對企業的經營特別是勞動用工、商業廣告、產品生產銷售運輸等活動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這就需要企業法務通過對運營所在國宗教文化形成的風俗禁忌和社會規范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出其中的法律風險點,制定相應的風控措施,融入企業的全面合規管理中。
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跨越企業法務工作與域外法律與文化鴻溝,更需要中外法律工作團隊的高端人才的緊密合作。我們看到,多年來在國資委推動下,央企在全球范圍內招募總法律顧問,迄今為止也罕有海外人士加盟。海外法律人才水土不服和中外法律人才間的知識與文化背景隔閡,以及企業與海外法律人才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或許還需要更長的時間。無疑,這些都是造成企業內部跨國法務力量難以形成有凝聚力和戰斗力團隊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對司法、程序、證據和辯訴對抗模式的日趨重視和強調,大量英美法系的具體經驗逐漸被引進我國司法實踐中。這就為從本土挑選可與英美當地律師團隊對接和合作的企業內部法務人才提供了方便。
第二個“鴻溝”:企業法務工作與技術研發的差異
受我國以往法律教育體制和文理科壁壘的人為設定,科技+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很難從高校中培養出來,甚至連專利法、科技法等復合專業領域的合格師資也極度匱乏。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考試(前身為司法考試)則進一步拉大了法務與科技人才之間的距離。幸而國家知識產權局開辟了專利代理人這一職業考試通道。但由于目前專利代理服務需求劇增,專利法務人才基本聚集在專利代理機構和涉足專利領域的一些大型或專門律所,極少入職企業。
在這種局面下,企業的專利申請和維護、專利權許可和保護基本外包給了專利所或律所,雖然暫時滿足了常規性的專利法務需求,但對于希望培養核心競爭力、發展成為行業乃至國際一流企業的大中型企業來說,僅僅依靠外部力量是不能實現專利權開發與自身核心競爭力培育的高度整合的。只有跨越企業法務與技術部門之間的鴻溝,通過企業自身法務團隊和技術研發團隊的深度合作,才能滿足企業上述深層次需求。
結合目前我國企業現狀,短期內可以使用的辦法是從外部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事務所高薪引進人才,為其設置通暢的職業發展通道,如設置首席專利官等高層管理職位,并由其從法務和研發部門中培訓和挑選人員組成企業的內部專利(技術)法務團隊。
長遠的解決方案是從企業研發團隊和法務團隊分別抽調部分人員,組成內部專利服務團隊,聘請外部專利法務專家進行基礎培訓和長期指導。短期來看也可以將企業本土出身的高層法務主管送到海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進行交流學習,使其成長為國際化的法律精英,再通過這些國際化的法律精英來統率中外兩類法務力量,形成能滿足企業國際運營和競爭需求的法務團隊。
無論上述哪種模式,都要避免矯枉過正—建立企業內部的專利(技術)法務團隊并非一味地自力更生、閉門造車,而是在通常的專利服務領域仍借助外部專利法務機構,企業內部的專利法務人員則起到溝通、配合、協調、監督的作用。而在特定專利法務領域,如開發初期的成本風險論證、專利和技術秘密保護方案選擇、專利權領域的商務談判等方面,則由企業內部專利法務力量發揮主體作用,外部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咨詢與顧問的襄助。
第三個“鴻溝”:法務工作與企業決策和管理的差異
從中國企業近幾年“走出去” 的歷程和教訓來看,很多中國企業的法務工作者仍然扮演著類似于滅火隊或者搶險員的角色,只有遇到訴訟或司法、行政調查或者自身權益已受嚴重侵害時,公司的法務人員才介入,甚至公司內部的法務人員比公司從外部聘請的法律顧問更晚知悉相關的核心與涉密信息。
毫無疑問,企業法務面前的最后一道鴻溝,是法務工作與企業重大決策和日常管理間存在的隔膜,這種隔膜往往會成為企業的重大隱患,如不解決最終演變成災難性的后果。
雖然對走向國際的大型企業來說,法務工作常態化,由事后應急處理轉化為事前風險防控,已經成為較普遍的趨勢,但是法務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的力度仍遠遠不夠。
以央企為例,其最高法務—總法律顧問多屬于非領導班子成員,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除了極少數兼任董事會成員身份的總法律顧問在董事會中具備發言權和投票權外,大多數總法律顧問的工作都由上級領導決定。而反觀歐美跨國公司的總法律顧問,一般由公司執行副總裁或者資深的高級副總裁擔任,全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會報告工作。盡管我國企業特別是央企的管理有其自身管理文化特征,但美國的經驗仍值得我們重視和借鑒。
要克服法務工作與企業決策的隔閡,需要企業決策層在法務特別是總法律顧問的配合下厘清企業各類決策的法律風險級別和權益影響程度。凡法律風險級別高、權益影響程度深的決策必須經過法務的審核,其中并購、分立、上市、海外投資或招投標等重大行為更須有系統明晰的法務審核意見書。具體的說,就是在每個部門、每個業務板塊、每個項目中都設置法務對接口,并制定專人負責與公司法務部門對接,對這些對接人員應進行定期的法務培訓,使其通曉自己所在部門、業務板塊和項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并具備防控此類法律風險的基本技能。
中國石油的中亞天然氣管道,是我國央企修建的首條跨四個國家的管道,他們在面臨地緣政治風險、直接相關國風險、間接相關國風險、文化差異風險等多種風險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能夠排“風險”于險地而實現安全運營,就很能說明企業建設決策與企業法務工作緊密結合而成功跨越“鴻溝”的優異實踐。
總之,中國企業“走出去”只有成功跨越了與技術研發、與域外法制和文化,以及與企業決策和日常管理之間的一道道“鴻溝”,進而成為一支真正過硬的法務隊伍,最終才能為企業“走出去”乃至全球化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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