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管理建設與法學應用措施事項是法學管理人員要重視的方面,同時法學的改革條例也是大家不容忽視的方面。

摘要:人民法院要貫徹社區矯正工作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對于可能判處社區矯正刑的被告均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調查,一方面要盡力縮短調查報告出具時間,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告人家屬提供一些不會影響調查影響報告公正性、真實性的證明報告等;一方面也可以是從審限方面入手,將出具調查影響報告時間排除在審限之外。目的是將審前社會調查制度與審限制度很好地銜接起來,擴大社區矯正刑的適用范圍。
關鍵詞:人民法院,法學管理,法學應用,法學論文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意義
(一)、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之前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的依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等試點文件,對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內容、程序的規定也過于籠統,各部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明確規定了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和裁定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相應出臺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這就使得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具有可操作性和嚴肅性,這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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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有益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使監禁矯正與社區矯正兩種行刑方式相輔相成,針對不同犯罪分子采用相應的刑罰。這樣不僅增強刑罰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同時也符合現代刑罰理論所認為的,刑罰目的在于報應和預防的辯證統一[1]。之前罪犯被監禁在監獄中, 與社會分離開來,其職業、家庭關系等受到監禁的困擾,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負面影響。而社區矯正刑則可使一些輕罪犯人特別是未成年犯人避免這種負面影響,防止再次犯罪。
(三)、人民法院作為整個社區矯正工作的開頭單位,對于整個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遵循的是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實行的是法院判決、裁定,檢察院、公安、監獄等部門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的工作模式。法院對于一個接受刑罰人員是否適合采用社區矯正刑的認定,關系到這位人員是否經由社區矯正達到刑罰與教育工作的成敗。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內依法行使審判職能的活動,又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罰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有益探索,不僅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提高司法的公信度,增強社會穩定,而且還可以促使社會力量對矯正對象關心和支持,自覺營建起一種參與管理、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2]
二、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參與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一)、當前社會重刑理念普遍影響法院對社區矯正刑適用。
(1)對于人民法院來說,由于犯罪人的行為給社會及公眾帶來了嚴重的損害,為懲戒并借以平復和安撫被害人與公眾的傷害及憤怒情緒,廣大群眾紛紛要求對犯罪人苛以嚴厲的刑罰。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普遍壓力較大,在社區矯正入法初期不敢輕易適用社區矯正刑,這導致現階段我國監禁刑所占比例很大,社區矯正刑所占比例很小。筆者感到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刑罰重刑主義影響較深,導致法院較少適用社區矯正刑。
(2)對于廣大居民來說,對犯罪懷有的仇恨或恐懼心理,使他們往往希望國家對罪犯嚴加懲處,并將其置于與世隔絕的地方進行改造,因而特別抗拒社區矯正這種類同“放虎歸山”的刑罰方式,特別是這些聞之色變的“老虎”還要繼續生活在他們的周圍,廣大居民往往會持一種抗拒心理。而社區矯正刑的判處往往需要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這時廣大居民往往不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導致評估意見報告不能真實反映相關人員的社區危害性程度,影響法院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或裁決,這也就說明如今社區矯正刑的社會基礎還不成熟。
(二)、當前階段法院難以實施審前社會調查并采納調查結果。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但是在現階段實踐中實踐中,該制度除在未成年犯中運用較為普遍外,成年犯中很少運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實施審前社會調查與法院審限可能存在沖突所致。對被告進行社會調查和影響性評估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若對每一個可能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均委托社區矯正組織開展社會調查,則審限難以保證。刑事審判一審案件審限僅一個半月,延長審限則需上級法院批準,在社會調查結束后再行審理,往往導致超審限。因此,如何將審前社會調查制度與審限制度很好地銜接起來,現行階段困擾法院的問題之一。
(三)、當前法院對于如何參與社區矯正的矯正階段有分歧。
有人認為法院應該直接配合社區矯正組織從事教育轉化工作,認為這是注重延伸審判職能,充分發揮法院審判的威懾力的體現,可以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當前有些法院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進行了大膽的嘗試,摸索了一些方法參與社區矯正:比如有法院規定判處社區矯正刑相關人員每隔一段時間寫出書面材料,到法院匯報,法院可及時了解他們的生活和矯正情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幫助其改造;有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區、學校進行跟蹤回訪,通過回訪教育,增強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防止再次犯罪;有法院出具社區服務令,要求社區矯正分子按規定參與社區服務等等。[3]但也有人認為法律沒有授權法院負責社區矯正的后續矯正階段,那么既然沒有權力,也就無權參與。
法院摻和到緩刑少年的矯正工作之中,表面上看是打破分工,加強協同。但將來如果因為工作忙等客觀原因,法院一旦無暇過問社區矯正人員,就會留下執法空檔,容易形成“都管或都不管”的混亂局面,這勢必影響仍然脆弱的社區矯正工作正常開展。同時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如果法院參與社區矯正措施不得力,執法不當,造成矯正人員矯正效果不佳,由于無相應法律限制,難以追究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4]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作為一部快速上馬的法律配套實施辦法,并沒有就社區矯正中司法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之間的分工協作做一個明確的規定,導致社區矯正在入法之初操作有一定混亂性。
(四)、《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出臺初期尚未建立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反饋機制。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然而就現行的社區矯正實踐來看,由于技術條件不成熟,立法之初各單位分工不明確等原因,社區矯正組織和法院之間尚未建立這樣的工作聯系。在得不到信息反饋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只有通過對矯正對象進行回訪的方式才能了解社區矯正情況。但是由于時間、精力等原因,法官的回訪只能覆蓋很小一部分社區矯正相關人員,對于被判處社區矯正刑的大部分罪犯,法官對其適用社區矯正的效果無從掌握。這樣法官便不能總結經驗,很難把握社區矯正刑適用的寬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