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檢察院進行科學民主決策的法定機構,是人民檢察院的業務決策機構,是人民檢察院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的一種組織形式。本文主要針對辦案
檢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檢察院進行科學民主決策的法定機構,是人民檢察院的業務決策機構,是人民檢察院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的一種組織形式。本文主要針對辦案責任制下檢察委員會議案工作機制的完善進行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法律論文投稿范文。

論文摘要: 推行辦案責任制改革后,在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責任與檢察官的責任之間,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壓力將會增加,對檢察委員會議案工作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應當強化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審查職能,豐富檢察委員會了解案情的渠道,推動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的實質化,并通過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為提升檢察委員會的議案工作水平提供外部約束。
論文關鍵詞: 辦案責任制,檢察委員會,議案,審查
201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隨后,各地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區推行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或者檢察官權力清單。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之間的職權劃分相對具體、明確,但是檢察委員會、檢察長與檢察官之間的職權劃分仍然不夠明晰,辦案責任制的改革也對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從司法責任入手,結合司法實踐,提出完善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目前改革實踐對檢察委員會責任承擔的規定
(一)一般原則:檢察官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委員會對決定事項負責
《若干意見》對檢察委員會的責任承擔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一般情況下,檢察官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委員會對決定事項負責。但是檢察官故意隱瞞、歪曲事實,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情節,導致檢察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官承擔責任;檢察委員會委員根據錯誤決定形成的具體原因和主觀過錯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二)改革方向:集體決策、個體負責
2016年2月,山東省發布《關于檢察官辦案職權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檢察委員會的責任承擔細化到每一位檢察委員會委員身上,為改變“集體負責實則無人負責”的現狀跨出了重要一步。《指導意見》規定,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委員按照各自的表決意見承擔相應的責任。檢察委員會改變或者部分改變檢察官決定的,檢察官對改變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三)豁免條件:檢察官執行明顯錯誤的決定書面請求檢察委員會審議的不擔責
《指導意見》還規定,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明顯違法的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但書面要求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檢察官不承擔司法責任。
總結看來,如果承辦檢察官盡到了對事實證據的全面客觀匯報職責,檢察委員會依然作出錯誤決策,應當視檢察委員會決定與檢察機關意見的一致與否認定責任。 檢察委員會改變檢察官意見導致錯案的,由作出錯案決定的多數委員承擔責任;檢察委員會未改變檢察官意見的,由檢察官和作出錯案決定的多數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二、辦案責任制改革對檢察委員會議案工作的新要求
與改革前相比,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司法責任明顯加重,終身負責制也大大增加了檢察官的壓力。在兩種責任與壓力之間,檢察委員會工作變得尤為重要,司法責任制改革對議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要適度限制檢察委員會的議案范圍
綜合《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法定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并不多。 現行檢察委員會制度設計中,仍然是依據案件的重要性大小和疑難程度來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這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色彩,進而使得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帶有很大的隨意性。 司法責任制正式推行后,由于案件是否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將直接影響到檢察委員會委員承擔責任的有無,這種隨意性有必要予以限制。檢察委員會的工作機制要以保證案件質量為目標,確保案情確實疑難復雜、意見分歧確實較大的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防止檢察官將個人責任轉化為集體責任的現象發生。
(二)要充分保障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知悉權
當“集體決策、集體負責”轉變為“集體決策、個體負責”,檢察委員會委員在發表意見時必然傾注更多的注意義務,而這種注意義務集中在對案情的把握和了解。一是要有充足的時間保障。盡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規定,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三日前,將會議相關材料分送給各位委員。這一規定旨在保障檢察委員會委員充分了解案情的時間。各地也相繼出臺相關規定,要求提請審議的案件應當在訴訟時效屆滿七日或者三日以前提出。 但是,實踐中倉促上會的現象仍然無法避免,檢察委員會委員沒有足夠的時間充分了解案情。二是要有充分的獲取案件信息的渠道。盡管從司法親歷性的角度來講,事實證據問題不應由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但是對案件的定性和犯罪數額的認定不可避免地要考慮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目前,案件審查報告是檢察委員會委員獲取案件基本信息的主要載體,檢察委員會委員對證據證明力大小的把握仍主要依賴于會議討論階段與案件承辦人的交流。這也導致檢察委員會委員需要在會議討論的短時間內對證據的證明力做出判斷,這種 “快速決斷”與司法責任制“終身負責”的要求并不匹配。
(三)要實質強化會議討論過程
檢察委員會是群體決策機制,即基于共同的目標而構成的固定決策組織。 目前,檢察委員會會議基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會議討論階段,第二階段為表決意見階段。筆者以為,與檢察官個體決策相比,檢察委員會群體決策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由一群專業水準高、經驗豐富的資深檢察官通過集體討論選擇最優的決策方案。群體決策的過程必然伴隨著意見的交流與互動,說服與被說服,接納與吸收。因此,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階段不僅僅是了解案情,表決意見的過程也不僅僅是統計票數的過程。在整個會議過程中,檢察委員會應當完成兩種使命:每一位檢察委員會委員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詳細闡述理由,提出解決方案;在檢察長(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的主持下,對檢察委員會委員提出的解決方案進行討論,補充優化,最終選出合適的決策方案。
(四)檢察委員會決定要明確具體
明確責任歸屬的前提是責任主體做出了明確的決定。檢察委員會委員只有對表決事項具有明確的意見,才能對自己的表決意見負責,也才能形成多數委員的意見,做出檢察委員會會議決定。如果檢察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或者檢察委員會的決定籠統表述為“補查證據后起訴”、“繼續引導偵查取證”、“請示上級院”等,責任最終仍面臨無人負責的境地,改革將流于形式。當然,檢察委員會委員作出明確的表決意見,就要求檢察官在將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時,做到以下兩點:一是確保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在證據方面已經沒有補查的可能。二是案件審查報告中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問題應當具體明確,不能使用“案件的定性及下一步如何處理”、“本案如何處理”等模糊性語言。
三、檢察委員會議案工作機制的完善
(一)賦予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全院案件的監控權
檢察委員會倉促召開的現象反復出現的原因在于,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在受理上會議題時處于被動狀態,是否上會取決于業務部門是否提出申請。當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的時間已經臨近辦案期限,但又因案情重大必須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時,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只能被動受理。為解決倉促上會問題,為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審查、檢察委員會委員了解案情留足時間,需要強化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對案件的監控權。可以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了解全院案件辦理情況,對重大逮捕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二退案件進行重點監控。同時,與各業務部門建立案件信息溝通機制,定期了解是否有重大復雜的案件,是否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此外,加強對檢察官檢察委員會業務知識的培訓,讓檢察官了解檢察委員會辦事流程及時間要求,引起檢察官對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重視。
(二)強化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審查職能
一是重點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范圍。除“必要程序性案件”外,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案件應當僅限于有重大社會影響和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客觀方面應當具備涉黑、涉眾、恐怖、邪教、上級請示協調等因素,重大意見分歧應當限于在法律適用分歧。除以上因素外,還需要通過主觀來判斷是否達到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條件。 當然,這依賴于負責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檢察官的工作經驗,這也是負責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檢察官選拔過程中應當通盤考慮的問題。二是重點審查案件審查報告。審查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的問題是否屬于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范圍,提請審議的問題是否明確,案件審查報告思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全面展示了證據。經審查發現審查報告不符合上會要求的,應當及時退回提請檢察官予以修改完善,以提高案件匯報水平,保證檢察委員會審議的質量。
(三)豐富檢察委員會委員了解案情的渠道
一是通過推廣應用電子卷宗,借助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行檢察委員會委員會前閱卷制度。目前,除具有文書審批權限的副檢察長外,檢察委員會委員在簽會議記錄之前,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無法看到業務部門提交的議題材料,仍然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將議題材料分發給檢察委員會委員。要以電子卷宗的推行為契機,依托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構建檢察機關內部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在檢察官將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時,通過共享設置,檢察委員會委員可以查閱審查報告和所有的案件電子卷宗,以充分的了解案情。二是運用多媒體示證系統,使檢察官得以全面形象地展示案件證據,增強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的直觀感受,以彌補檢察委員會在辦案親歷性方面的不足。
(四)創新會議討論模式
為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制度的優勢,有必要改變現有單一討論模式。一是引入質辯式議案模式,檢察委員會委員可以對檢察官的決定提出質疑,檢察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就其他人的觀點提出疑問、替代措施或補充建議。二是探索分階段式的會議模式。改變現有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一次會議既聽取案件匯報又作出決定的模式,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對于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召開討論前會議,主要聽取檢察官匯報案件和展示證據,在一周后舉行的例會上或另行舉行會議進行討論;也可以采取第一次會議完成聽取匯報和案件討論過程,第二次會議由檢察委員會委員進行意見表決。
(五)完善制度保障
一是加強檢察委員會學習。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后,檢察委員會的工作定位和工作標準將發生很大的變化,有關檢察委員會工作的規定也散落在不同的法律規定里。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整理歸納,作為檢察委員會學習的重點內容,引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高度重視。二是全面推行檢察委員會會議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一方面促使檢察委員會委員在會議討論時積極發表意見,另一方面確保錯案發生后,能夠準確確認檢察官、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長之間的責任,為檢察委員會制度的正確實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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