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區域間回族婚姻習慣法發展變化比較 回族習慣法既不屬于伊斯蘭教法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是一整套宗教教義和法律制度,它規定了所有穆斯林的生活方
一、區域間回族婚姻習慣法發展變化比較
回族習慣法既不屬于伊斯蘭教法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是一整套宗教教義和法律制度,它規定了所有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狀態。伊斯蘭教法要求所有穆斯林順從安拉的意志,奉行伊斯蘭法律制度。在伊斯蘭教中,宗教與法律是一對等量齊觀的概念:宗教的法律化、法律的宗教化是伊斯蘭教法的本質特征。但是,隨著回民族的形成而產生的回族習慣法在我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即他不屬于國家法的范疇,不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雖然,回族習慣法的主要淵源是《吉蘭經》,是根據《古蘭經》的精神實質而建立起來的,但是,回族習慣法是回族先民移居中國為適應中國傳統文化的需要的同時保持原有文化特征的結果;因此,回族習慣法中不但有伊斯蘭文化的因子,也有漢族文化的因子,拋開回族習慣法中漢族文化的因子,單純強調伊斯蘭教的因子,將回族習慣法歸屬為伊斯蘭教法或等同于伊斯蘭教法是不全面的。

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和河北大名縣分處東西部,地域差異較大,回族婚姻習慣法在發展變化中也各有特點:
(一)兩地間回族婚姻家庭習慣法發展變化的共性。盡管兩地分處東西部,但是在婚姻習慣法發展方面存在了很多相似之處”第一,回族婚姻習慣法中有關宗教的內容依然發揮著明顯的作用”盡管我們在河北大名縣調查中發現,宗教的力量對回族婚姻習慣法影響已經減弱,但無法否認的是其依然是回族婚姻中不可回避的事實考量,在回族婚姻家庭中起著主要的作用”我在與河北大名縣回族同學交談中發現,回族青年尤其是女性只要能夠找到合適的回族對象,一般不會接受和異族通婚”而且很多回族青年都表示自己的配偶應當是本民族的,而且結婚應當遵循回族的風俗。第二,兩地回族婚姻觀念趨于開放,在河北大名縣,異族通婚已經成為了現實,許多青年崇尚自由戀愛,都可以按照自己意愿選擇配偶,宗教家庭因素對他們的干擾相對減弱,而且很多父母在這一方面也不在有硬性的要求,當然,盡管在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回族家庭婚姻普遍受到宗教信仰和家庭長輩的干涉,但生活相對富裕!文化程度較高的家庭,則相對開放和包容,這些青年可以自由戀愛自由結合。
(二)兩地間回族習慣法發展變化的特殊性。兩地回族婚姻習慣法發的展變化存在共性,同時也各有特點”第一,宗教力量強弱差異明顯,由于人口的聚集程度地域開放程度的影響,河北大名縣回族婚姻習慣法中宗教色彩逐漸的淡化,回族風俗表現出與漢族的風俗趨于融合,形成了一個有機互動地整體,而青海大通的回族習慣法表現的更加獨立,其宗教色彩還很明顯,與漢族以及其他民族在風俗方面差異較大,如在服飾方面。第二,女性地位方面兩地有很大不同,河北大名縣回族處于東部地區,社會經濟變革影響比較直接迅速,比較容易接受新觀念新思想,在女性地位方面的改變也就比較明顯,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影響甚微,女性地位與漢族女性基本沒有區別,女性思想更加的開放,權利意識較強。
二、回族婚姻習慣法地域差異的原因分析
首先,經濟發展水平方面”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位于青藏高原上,經濟結構比較單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文化教育事業發展落后,因此傳統回族婚姻觀念占據主導地位,河北大名縣處在社會經濟改革前沿的,回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基礎教育持續的改善,隨著文化素質的提升,回族開始放棄某些婚俗,逐漸導致婚俗習慣日益現代化,其次,在文化交流融合方面,由于河北大名縣回族與漢族雜居生活,各方面聯系比較緊密,回族婚姻習慣更多的受到漢族婚俗文化的文化影響;而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回族雖然也與漢等民族雜居共處,但更多的表現為小聚居特點,在一個封閉的文化圈內必然導致族群相互影響較少,回族婚姻習慣法也相對守舊,再次,在家庭和宗教方面,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回族由于歷史原因,宗教信仰氣氛濃厚宗教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具有主導作用,到現在,在調整婚姻關系上還發揮著主要的作用,青海大通回族對待家庭婚姻上比較看重宗教教義和父母家族之命;而河北大名縣,盡管對宗教信仰比較的虔誠,但是在很多人的眼中,宗教教義并不是不能被打破的,是可以變通的,宗教力量在多元的社會文化沖擊下不斷減弱,尤其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的發展,回族青年更加的獨立,家庭對他們的約束減少,回族婚姻自由選擇更多家庭婚姻觀念更加開放,傳統婚姻習慣受到了挑戰。
三、兩地回族婚姻習慣法比較給我們帶來的啟示
回族在我國呈現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地域環境不同,回族婚姻習慣法的特點表現也不同,尤其近年來,各地法治建設進程不一社會經濟發展不均衡,回族婚姻習慣法保留程度不同,回族婚姻習慣法地域性差異存在也是合乎情理的,符合歷史發展變化規律,但是在考察對比兩地回族婚姻習慣法差異性的過程中,不難發現一些共性,比如回族從形成到現在,始終反對禁欲,反對絕欲,反對終生獨身等;又如,回族對婚姻條件看的很重,一般不與非穆斯林通婚,與非穆斯林婚配會先議條件,即使穆斯林內部通婚也會對教門、根基、貧富進行考察,這些婚姻觀念和風俗習慣經過數百年的歷史積淀和地域考驗仍然存在,說明了這是回族婚姻習慣法最為核心、最為本質東西,是回族婚姻習慣法中回族民族性的具體體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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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向玉,張陽陽.回族婚姻習慣法的變遷及社會功能研究[J].貴州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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