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學界對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意見不一。這個熱點又棘手的國際法律問題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社會合作日益繁多的今天確實值得人們深入思考?;趯σ恍W者觀點的反思
摘要:學界對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意見不一。這個熱點又棘手的國際法律問題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社會合作日益繁多的今天確實值得人們深入思考?;趯σ恍W者觀點的反思.通過進一步研究和探討國際法主體的定義以及國際刑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環境法的主體范圍問題,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至少是在有限范圍內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關鍵詞:國際人權法 國際環境法 法學雜志投稿
在以往的國際法發展過程中,建立各國政治法律體制以至于國際制度法律,大體上都將國家作為主體,各個國家追求生存和發展的最終目標就是國家的利益和價值。因而長期以來,在傳統國際法中否定說占據統治地位,個人在國際法上不被認為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也就不能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只能間接地通過國家授予行使。在這種情形之下, 個人的自身安全和利益主要依靠國家產生的保護意識,因為國家能夠對有關的國家約定與協議隨時決定是否撤銷或者廢棄,這樣一來,個人根本沒有權利或者根據爭取在國際社會的相關場所所享受的權利。總而言之,由于傳統國際法觀點單純強調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而忽視個人在國際法上作用,造成對國家權力的過分強調,使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從而不利于個人主體價值的充分彰顯。
可是,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推動了社會整體民主思想的進步,伴隨著不斷興起的人權運動,促進了在國際舞臺上出現了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價值。
因而,肯定說就是適應這一國際潮流而著重強調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這種提升個人在國際法上主體地位的做法,不僅加強了保護人權運動,同時使得個人和國家一樣擁有了相同的地位,負擔自己在國際上具有的義務和責任,防止一些犯罪人在特定狀況下代表國家身份或者國籍為自己做出掩護進一步逃脫法律上的責任。可是,不管是肯定方的觀點還是否定方的觀點都屬于一定歷史時期中的重要產物,都會對歷史環境造成影響,綜合體現了國際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需求。在由否定說到肯定說的演變過程中,個人國際法地位的確立主要是適宜國際犯罪的懲罰和國際人權保障的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的。
一方面,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事實開創了國際法上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的先河。二戰后國際法對個人在國際刑事方面所應負責任的規范及國際人權的發展。特別是在紐倫堡審判中,軍事法庭均駁回了遵守上級命令或國家法律為由的抗辯,體現了法律的“正義”,并促使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的確立, 任何人從事了國際法中規定的犯罪活動,應當為該行為受到處罰;雖然國內不能對國際法規定的犯罪活動處以刑罰,也無法免除此行為在國際法上應當承擔的責任;從事國際法上構成犯罪活動的人是針對國家元首或是政府負責人員進而采取的行動,無法免除其應當承擔的國際法責任。
另一方面,二戰結束之后,不管是在民族國際領域還是開發國際海域范圍,以及外層空間的探索方面,都體現了個人大量的活動。于是國際法規逐步開始強調在國際社會活動過程中人的中心位置,以及在國際社會中人類存在的價值尊嚴。在這種背景下,國際人權法得到進一步發展,國際社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人權的國際性文件,如《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這些國際人權法,被認為是處理保護受國際保護的個人和團體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處理促進這些權利發展的法律,從而不斷增強了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和個人在國際法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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