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生態環境保護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也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文從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現
摘要:生態環境保護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也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文從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現狀出發,分析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形成的原因,并由此提出了提高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能力的方法和對策。
關鍵詞:環境執法,環境保護,存在問題,采取措施
1.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各級環境執法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與執法方面的工作得到加強,加大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環境持續惡化的態勢。
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方面,各級環境執法部門積極參與政府綜合決策,加強生態保護監管,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全國自然生態恢復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生態功能區劃工作逐步推進;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取得新進展。總體來說,近幾年來,我國在生態環境執法方面的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國家已建立起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通過標準化建設,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斷提高。
2.當前環境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級環境執法部門的監管與執法工作得到加強,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國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生態環境惡化的總體趨勢并沒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2.1環境執法氛圍差
有些縣鄉兩級地方政府領導為了追求政績,不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盲目上項目,干擾環境執法的落實,大部分企業,不顧環境效益,只關系眼前利益和自己的局部利益,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做出一些環境違法行為,還拿發展經濟作借口。廣大公民環境法制意識淡薄,有“民比官難”的思想,認為辦個企業,上個項目,投資那么多錢不容易,怎么說關就關人家的門呢?不去主動與環境違法行為做斗爭,不去揭發、檢舉違法行為。
2.2環境保護管理與執法監督體系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執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執法檢查活動為推動,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以公眾和輿論監督為支持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體系。目前,縣級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建設項目管理力度不大,審批權得不到很好的落實,新的污染源不斷產生;排污收費力度不大,存在人情收費、協議收費、隨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執法的嚴肅性不夠等現象;一些限期治理企業遲遲完不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成了“無期”治理,此種情況造成治理達標效率低,許多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糾正和處理,如有的企業拒絕現場檢查,拒絕排污申報登記,拒交排污費等。
2.3環境守法、違法成本倒掛,環境執法效果差
我國環保執法常常陷入“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輪回。在這種怪圈之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執法部門執法成本高,而企業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存在環境執法成本倒掛的現象。有些執法程序雖規范,手續也齊全,卻仍然收不上來排污費;有些環境案件提交到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了多年,到頭來卻不了了之。按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強制執行的,無法落實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環保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
2.4環保執法隊伍缺乏生機和活力
環保隊伍缺乏活力,有些違法案件雖然受到了查處,但處罰卻得不到落實,雷聲大,雨點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消極執法、執法不到位、不作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嚴重存在。在我國,有些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在工作中嚴重脫離群眾,對群眾反映的環境破壞問題熟視無睹,導致群眾的意見很大,以至于越級上訪者有增無減。還有些地方的有關執法部門放松日常監管,依賴專項行動,經常性的工作采取突擊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動, 當遇到重大的損害環境行為或事件時,往往采用重點治理、專項整治的方式來應對。這種權宜之計顯然也影響到環保的執法力度的長效發揮,甚至會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起到負面效應。
3.提高環保執法的力度,保護生存環境
強化環保執法是環保工作中至關重要的環節,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與實施的重要保證。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環保法制建設,提高我國環保執法的能力,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著重采取以下幾方面的對策和措施:
3.1開展環境保護教育
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治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揚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境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
3.2加強環保政績考核和環境執法力度
將環保指標納入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對地方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指向。一是實行環保系統部分垂直管理體制,在目前法律環境下,可在環境監察系統先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二是加強國家和省級環境監察部門執法力量,國家可考慮設立分片管理的環境監察分局,省級環境監察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在重點地區設立環境監察派出機構。三是加強環境稽查工作,逐步開展環境監察內部稽查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切實加大對環境行政不作為行為的查處力度。
3.3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
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具體體現為:一,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二,賦予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決定權。三,在環境監理隊伍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其四,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站的住”,而且要“頂得住”。要聯合電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真正做到執法必嚴。
3.4加強環保執法的民主性
加強環保執法的民主形式就是保證環保執法的公正性,增強環保執法的透明度。它既是實現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也是貫徹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的重要舉措。此外,全面推行環保領域的政務公開制度,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向公眾公開執法的依據、環保方面的政策、辦事的具體程序、各類環保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從而實現公眾對環保執法的民主監督。值得指出的是,環保部門還可以考慮建立環保執法的回訪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眾對環保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3.5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
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應建立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環保工作的協作配合關系。并在適當的時候,建立強有力的、可行的協作配合機制,具體而言,是指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解決環保執法中的“扯皮”現象。該機構的運行機制可以參考和借鑒法院的指定管轄制度。一旦遇有“扯皮”現象,由該機構指定某部門處理具體的執法事項,被指定的部門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向該機構匯報有關執法事項的處理結果。總之,在處理部門關系上,我們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樹立大局觀念,主動協調、相互溝通、搞好服務。
3.6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建設
各級政府要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在資金上向環保工作傾斜,改變環保執法能力弱,裝備差,監控手段落后的現狀,增強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通過培訓,使環保執法人具有相應的執法知識和能力。通過增加、更新裝備來提高環保執法效率和質量。這些都能更有效地加大環保力度,完成環保執法任務。同時,要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建設和廉政建設,杜絕環保執法人員與環境違法企業有金錢來往或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的現象。對環保部門乃至各級政府的環保執法行為以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建立事前監督機制、公眾監督機制和媒體監督機制,形成一種全社會的監督力量,督促環保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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