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輔具服務事業起步于對傷殘軍人的服務,在改革開放后進入發展時期,隨著殘疾人對輔助器具服務的需求增大,輔助器具也逐步向專業化服務模式轉型。但殘疾人輔助器具政策建
摘要:輔具服務事業起步于對傷殘軍人的服務,在改革開放后進入發展時期,隨著殘疾人對輔助器具服務的需求增大,輔助器具也逐步向專業化服務模式轉型。但殘疾人輔助器具政策建設明顯滯后,政策整合度不足,與人才缺失、管理部門相互獨立等因素不無關系,還需圍繞輔助器具適配率與輔助器具產業發展兩個目標,積極落實完善補貼政策的籌資機制與政策頂層設計等整改措施,以盡快建立普惠性輔助器具社會保障政策。
關鍵詞:殘障人;輔助器具;政策
輔助器具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殘疾人“三項康復”工作實施的重要內容,在“十三五”期間的經濟發展帶動下,輔助器具政策實現了救助型向福利型性質的轉變,以拓展輔助器具政策覆蓋面。但實際上,輔助器具政策建設成效并不理想,還需從資金來源與政策評估等全方面入手,加強制度運行經驗總結,逐步摸索出適合國情與殘疾人需求的輔助器具福利制度,以此推動輔助器具產業與經濟現代化發展。

1政策發展現狀分析
1.1補貼政策方面
殘聯在“十三五”期間頒布的輔助器具服務工作意見等條文規定,雖然擴大了政策覆蓋面,但規定內容還需細化,包括各部門責任與工作具體措施等,導致政策落實形式化與主觀化。隨后頒布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指導意見與小康進程規劃綱要等條文規定,夯實了輔助器具普惠型政策建設基礎,并提出了適配率超過80%的目標。頒布的殘疾人康復條例等條文規定,將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納入到社區康復體系中,為輔助器具政策落實起到了積極引導作用。在政策引導下,各城市地區紛紛出臺了補貼政策,但政策內容也存在差異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補貼范圍差異:殘疾證與戶籍是各地區補貼人群的主要限制條件。如北京市的補貼范圍需持有殘疾證與北京市戶籍,且符合低收入家庭、低保、無穩定收入、在校殘疾學生(滿16周歲)、不滿16周歲兒童少年。如深圳市、寧波市的補貼范圍需持有殘聯核發的殘疾證。二是補貼標準差異:江蘇與深圳等地區采取均一補貼模式,屬于社會福利政策。寧波與北京等地區采取差別補貼,屬于社會福利+救助政策。三是資金來源差異:深圳市資金來源于市與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北京市以市與區兩級財政的資金來源為主。福建省以省市縣三級財政的資金來源為主。各地區的資金來源多以專項保障資金與財政支出為主。四是補貼目錄差異:北京市以殘疾兒童、成年殘疾人類別為主分類補貼。江蘇制定了當地輔助器具目錄的條文規定,并實施統一目錄。福建制定了當地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的條文規定,并實施統一目錄。
1.2特定群體政策方面
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與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等條文規定,明確規定了警察與軍人殘疾人所需輔助器具服務與享受待遇的相關內容,尤其是特殊傷殘軍人享有免費配置器具的待遇,如病理鞋與假肢、助聽器等輔助器具。各地區也紛紛出臺了傷殘軍人、警察或公務員等特殊群體的輔助器具配置政策,如重慶地區頒布的實施辦法,適用于退役后落戶重慶且由民政部門撫恤的傷殘軍人,經費來源于市級財政,配置目錄涉及矯形器、假肢、信息交流器具等96項。如湖北地區頒布的實施辦法,適用于有當地戶籍且由省民政部門撫恤的傷殘警察、軍人、并民工與公務員,經費來源于所在單位與省民政廳,配置目錄涉及假肢、移動器具、矯形器等。如湖南地區適用于有當地戶籍且由省民政部門撫恤的傷殘警察、軍人、并民工與公務員,經費來源于所在單位與省民政廳、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配置目錄涉及假肢、移動器具、矯形器等96項。各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輔助器具待遇也存在較大差異,如民政部頒布的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相關條文規定,配置目標包括12項移動類、40項矯形器、30項假肢、7項生活自理類、4項信息交流與3項其他,共計96項配置目錄。而山東頒布的實施辦法,配置目錄共計51項,只涉及移動類與矯形器、假肢。湖北頒布的配置規定,配置目錄共計35項,其中信息交流類缺失。
1.3政策建設滯后
政策建設滯后原因如下,一是缺乏對政策的認識。殘疾人的醫保與基本生活并不充分,政策制定者對輔助器具政策服務認識不充分,未盡快列入議事日程。二是對采集人輔助器具的需求不了解,統計以持證殘疾人為主,對非持證殘疾人的需求了解不明確。輔助器具配置存在差異化,包括價格與類型等,增加了費用估算與福利制定的難度。三是配置輔助器具是復雜且繁瑣的過程,適配專業隊伍建設明顯滯后,人才缺乏導致適配方案制定與功能評估等工作無法正常展開[1]。
1.4政策整合度差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普通與特殊殘疾群體的政策銜接不足,兩者差異體現在籌資方式、性質、保障水平、評定標準等方面。二是救助政策與補貼政策的關系不明確。兩項政策的前提條件、目的不同,前者以滿足貧困殘疾人的器具需求為主,后者以提升殘疾人福祉為主,前提條件分別以家計調查、貧困為主。大部分地區的實施辦法,主要以救助政策為主,補貼政策建設嚴重滯后,為有效處理兩者間的關系,如北京等地區將社會救助制度納入到了福利制度內,雖然同屬一個制度體系內,但實施標準儼然不同。如深圳市實施的一個標準補貼政策,但未提及貧困殘疾人群。江蘇社會救助與補貼制度保障人群一致。三是政策內部關系不明確。如部分地區實施辦法的補貼對象,以低收入、無業等殘疾人對象為主,忽視了對雖然有業、有收入但無法擺脫貧困殘疾人群的補貼服務。在費用支出方面缺乏完善的福利制度,未擺脫貧困的非低保戶,雖然收入固定但難以支付器具配置,與福利理念并不契合。
2輔助器具政策完善對策
2.1優化補貼政策籌資機制
首先切實發揮政府作用,拓展籌資渠道與路徑。加大政府財政與彩票公益金的支持力度,強化政策普適性,增大公益金在助殘方面的比重。加大社會力量支持力度。彩票公益金無法滿足大量殘疾人配置輔助器具的支出需求,還需引入慈善基金、器具服務機構、器具供應商等機構,進一步加強器具補貼基金,夯實器具適配與研發的資金支持基礎。其次加強地方與的聯系。各地區的殘疾群體數量與財政收入等差異較大,應當盡快落實地方與分擔機制,明確分擔比重,如福建設立省級財政對市縣的移動支付機制,分多個檔次展開補貼。
2.2完善政策體系
首先完善器具補貼制度。制度保障對象由最初的持證殘疾群體與殘疾兒童群體,逐步向輕度殘疾人保障對象與有器具需求的殘疾群體過渡,也意味著補貼制度的逐步成熟。其次設立重點器具清單。根據WHO現行重點器具清單等條文規定,組織專家本著評審與保障等原則,制定符合國情的器具清單。成立器具目錄組織機構,優化清單制定流程體系,在準備階段積極落實設立領導工作機構與組建評審專家庫等工作;在評審階段積極落實專家投票遴選與領導小組審議等工作;在發布階段積極落實清單條文規定的印發等工作,并定期修訂器具清單內規定的器具價格與種類等內容。最后完善并落實責任分擔機制。包括器具補貼共付、封頂線與起付線等機制,確保資金利用率。共付機制適用于制度建立初期,政府承擔近1/2。制度逐步成熟后,逐漸降低個人承擔比重,政府承擔比重逐步增大。制度執行越發自如,可在穩定共付比例的同時,提升至封頂線。除此之外,應當明確政策建設的階段性目標,包括政策設計與建設、基層服務網絡建設、解決觀念與文化問題等目標。尤其是在器具服務寶航體系建設過程中,應當整合養老與建筑、康復等領域的政策,確保器具服務深入落實。在提供器具服務的同時,提倡殘疾人社會包容與自立自強的理念,確保其有效融入社會。
2.3優化管理體制
首先加強目錄整合。受政策保障范圍的差異化影響,保障成效不盡理想。部分地區的實施辦法中,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明顯高于工傷保險與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對此,應當適當刪減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但是殘疾人器具補貼目錄不能過度增加。其次加大殘疾等級對接力度。各項條文規定將致殘等級評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劃分,但實踐中的工作落實形式化,還需加強殘聯、社保、民政部等單位的協作,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實現殘疾等級劃分工作有效對接與落實。同時理順救助與補貼制度的關系。將器具補救制度納入補貼制度中,并實施多類人群與多項標準、一種制度的服務模式。最后優化管理體制。共享各部門的殘疾服務信息,設立器具統一服務與研發中心。實現現有資源高效配置利用,通過租購結合方式提供器具。加強政府與器具經銷商、供應商的合作,實施短期租賃服務,滿足服務需求的同時,實現資金與器具等資源的高效利用。除此之外,將器具納入社保體系,如醫保、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致殘原因不同,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工商保險基金、護理保險基金等給予保障[2]。
2.4政策評估與反饋
政策評估工作落實效果不盡理想,仍處于摸索性前進階段,尤其是對于輔助器具政策的評估,涉及醫學與心理學、社會性等多個領域,受人力與資金、質檢、流通等環節限制,輔助器具服務與政策保證完善仍有較大的完善空間。輔助器具服務政策在制定過程中,應當考慮到政策評估等方面的問題,盡快完善評估、信息反饋機制,關注政策效率與公平性等問題,確保政策切實滿足殘疾人對器具服務的需要[3]。
3結束語
改革開放四十一年來,我國殘疾人輔助器具救助體系逐步完善,基本滿足了貧困與持證殘疾人的器具需求,但是政策惠及范圍面小,無法滿足大部分殘疾群體的需求,還需加強各地區補貼政策的完善,減少各地區在資金來源、補貼標準等方面的差異,以及在軍人、工傷保險等政策方面的沖突。同時借鑒國外殘疾人器具政策建設經驗。統籌籌資渠道與制度設計等方面,進一步提高輔助器具政策的服務質量。
參考文獻
[1]吳建賢,金欠欠,鄧璐,等.安徽省5市殘疾人殘疾類型及輔具適配現狀[J].安徽醫科大學學報,2018(5):774-777.
[2]孫禾奇,呂軍,萬少華,等.上海市殘疾人電動類輔助器具服務利用現狀分析[J].醫學與社會,2018(9):1-3.
[3]江利平.加快發展輔助器具和導盲犬等無障礙建設,提高殘疾人老年人生活質量[J].湖北政協,2017(6):19-19.
鄭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