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文藝爭鳴》 發表的優秀范文,貫徹黨的雙百方針,發表文藝界眾家之談,討論當今文藝創作、文藝思想、文藝研究中的各種問題,推動文藝理論的建設和發展。讀者對象為
本篇文章是由《文藝爭鳴》發表的優秀范文,貫徹黨的“雙百”方針,發表文藝界眾家之談,討論當今文藝創作、文藝思想、文藝研究中的各種問題,推動文藝理論的建設和發展。讀者對象為文藝理論工作者和大專院校文科師生。《文藝爭鳴》現已成為全國社會科學方面的核心期刊,2001年在全國1170多種學術期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均在其內)中,《文藝爭鳴》的轉載率和社會影響排名第七位,在社會科學期刊中,名列第二位。所刊發的文章有百分之七十被轉載和收編,許多高校文學院都把《文藝爭鳴》列為名刊中的核心期刊之首。
【摘要】在我國,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就在去年的“十一”黃金周,備受業界期待的新《旅游法》正式實施。隨著旅游法的出臺,國內的旅游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旅游法》是我國旅游業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本文結合中國旅游企業的現狀,從四個方面提出了旅游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中國新《旅游法》的相對滯后給旅游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得出提出相應的改善對策,從而促使相關立法機關重視《旅游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旅游行業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新旅游法;問題;對策
一、緒論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物質水平的提高,旅游成為人們生活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成為讓人們對享受的一種生活要求。而隨著旅游景點的增加和參游人數的大量增加,旅游服務行業也逐漸的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全國各個大大小小的城市,導致了旅游者受欺詐、強迫購物等旅游事件的發生,旅游業一度混亂。而在過去的一年頒布的新《旅游法》中,卻沒有很好的對這一問題得到解決,新《旅游法》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對旅游業的發展及對游客們的大多利益,但卻沒有徹底改善其中很多的細節問題。要想旅游業徹底發展,必須從大多數人的發展利益出發,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在細節方面做到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游客們的權益,把旅游業做的更大更強。
二、我國旅游業發展現狀
對于我國旅游業的發展,近些年來我國旅游業的很多環節都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果,這跟我國經濟的持續升溫和多年的實踐和積累經驗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但是我國現在旅游業的情況和發展狀況并不是十分的完善,有很多紕漏和不足的地方需要解決而且這些問題問題的解決需要很長的一個過程沒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們先從整體來看,我們國家的旅游業缺乏一個宏觀掌控的管理機構,比如說旅游業現有的進出機制就不符合市場競爭的需要,雖然我國的旅行社的數量在成年的增多,規模也在發展但是他管理法規的配套設施卻比較落后,根本就跟不上國際的水平,并且行業監管經常的缺位,這種種的弊端造成了旅游業低水平粗放式國丈發展的特點。在從細節上看,我國的旅游業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經營主體呈現出泥沙俱下的狀況,很多旅游業工作人員都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而且意識上更沒有以公司為主,他們在行業內不擇手段地謀取利益令自己獲得更大的利益。并且旅行社常年出現低價競爭的局面,游客的合法權益還得不到切實的保證,導游的薪酬也沒有一個合格的管理,這一系列的問題就成為了旅游業發展的巨大障礙,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改善那旅游業的發展將會止步不前。
三、我國新旅游法頒布的意義
在我國,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是根據當時當地的社會條件和需求而制定出來的。對于我國的旅游法,直至去年的十月份才真正的出臺。它經歷了旅游業已發展了近35年后才被制定出來。而這35年對于一個日新月異的中國來說,毫無疑問算得上是個很長的一段時期了。所以旅游法的出臺才會顯得如此迫切。在這個時期里,我國旅游業經歷了最初的混亂無章到有一定規范約束,再到現在的漸入全面規范的時期。這部旅游法出臺毫無疑問成為了旅游界具有里程碑性質的重大舉措,它將旅游業納入了正式的法律監督范圍內,為旅游業健康陽光的發展提供了指向,雖然它不能把旅游活動的吃、住、行、游、購、娛的各個方方面面都規定得特別的具體,但卻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在基本方面給出了一個的標準。筆者認為,我國新旅游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
1、創新點不多
之所以說這部旅游法的創新不多,因為從整部旅游法法條上可以看出,這部法主要還是對已有的做法和習慣進行了重申。比如旅游者自己按照意志購物,有損失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等,這些內容可以在有關的條立法例中找到。所以除了把已有的規定重新以正式法律規定下來,創新不夠。
2、執法力度不夠
在執法力度方面,對于我國旅游法中執法力度不夠也是旅游部門不能忽略的一個部分。就如浙江省旅游局局長趙金勇說過,旅游法的宣貫工作旅游部門已經做了很多,但在執法過程中,單靠旅游部門可能還比較難。
3、違法現象依然存在
《旅游法》的實施雖然對“零負團費”低價操作起到了很大的遏制作用,但是那些違規經營的商戶千方百計地繞過法律的制裁,違法方式是百出不窮。我國的旅游局發現,還有不少地區的企業沿襲原來“零負團費”操作模式,以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的情況,還有些地區不同程度的存在制定購物所、誘導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擅自變更行程、收取回扣的行為;還有部分導游將旅游者引導到購物店和自費項目所在地附近,再由購物店、自費項目經營者誘導旅游者消費;還有的借助網絡、散發旅游優惠劵、或者通過第三方從購物店收取回扣等更加隱蔽的方式,逃避檢查。在境外這種情況也同樣存在。這樣的方法和方式在各個地區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希望消費者能夠識破這些計謀。
四、我國新旅游法的問題分析
1、細節上的不全面
部分法規存在不夠嚴謹的情況。法律法規應當準確、嚴謹、科學,但現有旅游法規中仍然有不夠嚴謹的規定,影響了旅游法的質量。例如相關旅游法規并不配套,依然存在許多空白點、在我國尚未擁有套足夠權威的法規對旅游飯店的設立和經營做出規定這也使得飯店的經營中存在眾多問題,比如說酒店自定的中午12點退房、不可自帶酒水、衣冠不整不得入內、貴重物品不寄存則遺失不賠等規定。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法規中未能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旅游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都難以得到好的解決措施,促使人們造更大的傷害。
2、導游積極性的下降
因為《旅游法》中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能夠產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終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要知道那些導游的收入很大部分都是那樣得來的,現在被旅游法禁止這就使得那些導游的收入大幅度的縮水。”以臺灣團為例,此前僅全陪導游帶一個團所賺取的回傭就達3000元至4000元,有時甚至會更高,《旅游法》出臺后,我們給全陪的服務費為每團2000元,大大低于其以前的收入。所以導游的積極性大受影響。”以前大部分的導游收入主要來自游客購物和自費項目的回扣,被禁止后,導游無心再去熱情的服務。如長期如此
3、境外企業未能適應,期待變通
由于我國目前的旅行社和購物商店據南亞、韓國等境外地區的旅游市場的反映情況,目前只有三種的變通方式。第一種是等待觀望,堅持到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期期望有可變通的經營方式來解決;第二種則是關門轉型以調整開展其他的業務方式;再就是不顧別人的看法,自己依舊延續自己原來的經營方式,來開展業務。這三種變更方式無疑人們大多還是傾向于等待觀望。而無論境內境外,旅行社和購物商店都既要合法的設立也必須要合法的經營,積極與境外旅游主管部門進行必要的協調溝通,爭取更好的得到支持和配合旅游法,進一步通過組團社約束地接社和購物商店的經營方式,積極主動轉變經營方式,進而調整好尋求生存的策略。
六、完善我國旅游法的對策
1.完善旅游法,加強細則規定,處罰規定
由于《旅游法》政策的出臺,低底薪高提成的導游薪酬制度受到了很大的沖擊,這令很多導游對工作失去了積極性,所以導游薪酬標準要做出調整,但是在目前還沒有提出可行的導游薪酬制度。為了保證導游的權益,建議《旅游法》把景區門票的一部分所得納為導游的應得收入。要想讓導游為民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就必須要讓導游對待工作熱情,各地旅行社提高導游底薪必定會讓導游對工作充滿信心進而工作的會更好。其次,《旅游法》對景區“最大承載量”的界定以及對旅游中購物行為的具體規定等仍需進一步探討,與《旅游法》相對應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需盡早擬定??偠灾堵糜畏ā啡匀恍枰浅T敿毜乃痉ń忉尯图毠澋倪M一步完善。這樣我國的旅游業發展一定會更上一層樓。
2.加強執法,加大力度,提高處罰
嚴格旅游執法。在旅游法制化進程當中,嚴格的旅游執法是不可或缺的,當然我們還要有完善的旅游法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來講,嚴格的執法要比立法還要困難和艱巨得多。我們可以試著嘗試給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更大的職權,可以避免在執法中各部門職責不清和互相推諉,還可以改變現有旅游執法手段少、力度弱的現狀。除此之外,我們可以更多地采取聯合執法的形式,以旅游行政部門牽頭,聯合工商、公安、價格、商務、外匯等部門開展旅游市場專項治理,這樣不僅可以解決旅游執法涉及面廣和牽涉部門多的情況,更可以有力的維護和凈化旅游市場的秩序,還大大地加強了執法的力度。這樣以來在旅游中執法將會更加順利的實施,收到的阻礙會大大減少。
3.考慮旅行社主角情況,禁止低于市場價不正當競爭等
《旅游法》出臺后,一些涉及"黃金周“的景區把團隊文明旅游寫進了合同,在出團前也會和游客做出相應的提示和說明,但是由于游客沒有旅行社方面導游、領隊的統一管理,也因為今年的散客流量實在太大,景區對散客的監管力度不夠,導致那些不文明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游客們除了應該貫徹《旅游法》的基本思想,提高法律意識,在同旅行社、景區等發生沖突時尋求更合理的解決途徑;更應噶在出游時提升自身的身體素質和保護景區環境,文化的意識。文明的出游。同時游客應該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旅游行程,轉變自己傳統的休假思維方式,避免一窩蜂的選擇知名景區。這樣以來,”黃金周”擁堵和不文明的現象將會大大減少。
結論
其實,新《旅游法》的頒布,雖然使其在“十一”期間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人們普遍認為,新《旅游法》給游客保障在“十一”雖然已經坎肩成效,但是,一些相對根深蒂固的“通病”在現在看來,好像依然沒有得到太大的改善效果 ,對一些違背《旅游法》的行為,處罰的力度也屬于較輕程度的,根本無法制約人們的行為。所以,新《旅游法》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詳細的司法解釋與細則完善,才能更好的達到頒布新《旅游法》的效果。除此之外,要學習國外對旅游行業的行為做法,省去購物不僅可以讓游客們的行程安排輕松很多,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多享受更多的自費項目。所以,雖然新的旅游法仍有很多的不完善之處,但是它的地位與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我們應不斷完善新旅游法,從而促進中國旅游業健康良好發展。
致謝
感謝我的導師,他嚴謹的學風和淵博的知識,深深的讓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使我更加認真對待自己的這篇論文。在此,謹向導師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誠摯的謝意。
同時感謝同窗舍友以及朋友們在論文資料的整理和制作上給予的幫助,感謝你們!感恩之情難以用語言表達,謹以最樸實的言語向你們致以深深的謝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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