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中直接損失的定量評估,已成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及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針對目前中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中因環保職責分散和視角差異而存在的評估
摘 要: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中直接損失的定量評估,已成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及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針對目前中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中因環保職責分散和視角差異而存在的評估內容不銜接、量化方法不一致的問題,以人類與海洋生態系統組成的整體作為研究對象,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了剖析和梳理,明確了損害的分類與范疇,特別是海洋生態系統損害與人類活動損害之間的銜接與界限; 并依據法學理論和法律文件,識別出各類損害中的直接損失; 進而遵循科學性和可量化性等原則,建立了直接損失的評估指標體系。此指標體系涵蓋了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海洋生態損害和事務性支出四類損失,具體包括身體損害、精神損害、水產品損失、固定資產損失、流動資產損失、保護財產的額外支出、恢復期間利潤損失、海洋生態恢復費用、恢復期間生態損失、應急處置費、調查評估費共 11 項指標。研究成果可為中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定量評估提供有力支撐,促進損害賠償和行政處罰工作的定量化和科學化進程。

關鍵詞:海洋環境; 污染損害; 直接損失; 評估指標
當前中國部分海域環境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損害了海洋生態,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海洋環境狀況的日益惡化引起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嚴格環境損害賠償”被列入“十三五” 期間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任務,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按照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處罰。目前,國內外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1-9],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相繼發布了相關的技術規范[10-12]; 但是,涉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的研究,因聚焦于以溢油[13-16]為典型代表的污染事故對自然資源和海洋生態的損害[17-19],而忽視了人類與海洋生態系統之間的耦合關系,難免存在人類與海洋生態系統遭受的損失相互重疊、不相銜接的問題。同時,由于中國海洋環境損害評估的權責原散落在環保、海洋、漁業、海事等不同部門,各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僅針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損害[20-24],未能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的整體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評估內容不銜接、量化方法不一致的問題。由此導致中國司法部門在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處理中依然面臨審理難的窘境,海洋環境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應有的懲處。隨著中國國家機構改革的進行,原分散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逐步整合到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統一的海洋環境損害評估技術規范已勢在必行。因此,本文擬以人類與海洋生態系統組成的整體作為研究對象,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深入剖析和系統梳理; 并依據法學理論和法律文件,對污染損害中的直接損失進行識別; 進而遵循科學性和可量化性等原則,構建直接損失的評估指標體系。這對于進一步提升中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評估技術、促進損害索賠和行政處罰工作的定量化和科學化進程,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1 概念與內涵
1.1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涵義
海洋環境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由于海洋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海洋環境污染將難以避免地擾亂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因此從廣義的角度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對象應為人類與海洋生態系統相互作用的復雜整體。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對象涵蓋了人類自身、人類活動和海洋生態系統,并在法律層面得以明確。
( 1) 人類自身損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人類因在受污染的海洋環境中作業、游泳或食用了受污染的海產品,可導致人的健康遭受侵害,造成 人 體 疾 病、傷 殘、死亡或精神狀態的不利改變[16]。
( 2) 人類活動損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可造成人類涉海活動的財產損失、停產或減產。基于中國的海洋產業分類[25],并參考國內外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典型案例[26-29],可能遭受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人類活動主要為漁業生產、工業生產、基因產業、海洋旅游、文藝創作、科學研究、涉海服務、交通運輸等。
( 3) 海洋生態系統損害: 污染事故對海洋生態系統的損害是源于對系統中的海洋生物、非生物環境等各組分的損害,進而導致各組分進行的生態過程受阻或功能減弱,最終導致海洋生態系統無法或不能全部實現其原有的服務價值[30]。該服務價值是指一定時間內海洋生態系統通過一定的生態過程向人類提供的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產品和服務[31-32],可分為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和支持服務共四類 14 項[33-34]。
1.2 直接損失的內涵
( 1) 法學理論通說
直接損失是與間接損失相互對立而存在的概念。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分類雖已成為法學界的習慣用法,但對于兩者的界定尚沒有定論。法學理論通說認為,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必然減少或消滅,是既得利益的喪失或現有財產的減少; 間接損失則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或未來財產的減損,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期待利益,不能排除因意外情況的發生而導致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35-36]。簡 言 之,直 接 損 失 是 “在手而逸去”,間接損失是“該得而未得”[37]。
從語義上解釋,直接是指不經過中間媒介的,而間接則需借助中間媒介方能與既定對象發生關聯。可見,直接并不與現有、既得等詞語有任何語義上的關聯,間接也并無未來、不確定等含義。因而,此理論通說的論斷并沒有嚴格語義學上的出處,僅是一種習慣性的分類。事實上,損失歸屬于直接或間接,更多的與因果關系相連[38]。
( 2) 法律文件規定
中國法律體系中,“直接損失”的用語,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新修訂之前,僅《國家賠償法》一部法律采用,但并未明確其定義,更無其他立法參考予以明確其內涵外延,以致學界和司法實踐莫衷一是[39]。因而,在中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中,何謂侵權責任造成的直接損失,尚未形成一個明確的且具有法律效力或權威性的具體含義。基于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國家賠償法》在賠償標準方面采取了撫慰性原則,即以賠償直接損失為主。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直接損失進行重新解釋并適當擴大其涵涉范圍的呼聲日益強烈。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由辦案法官運用各種裁判解釋方法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盡可能地將應當賠償的損失納入直接損失的范疇[39]。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同樣采用了直接損失的概念,也并未明確直接損失的含義,應該是考量到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復雜性,較多的間接損失難于預見和確定,為裁判解釋留有空間。依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依據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來判斷。因此,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作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應采用全面賠償原則,賠償范圍不應局限于理論通說中的直接損失,還應參照民事侵權的相關法律將存在因果關系的間接損失納入。
1.3 評估指標選擇的原則與方法
評估指標體系是指由表征評估對象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聯系的多個指標所構成的具有內在結構的有機整體[40]。為保證指標體系的科學合理,評估指標的選擇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 1) 科學性原則: 評估指標的選擇要以科學理論為基礎,每個指標應含義明確,能客觀真實地反映評估對象的本質內涵。
( 2) 系統性原則: 評估指標之間要有一定的邏輯關系,既相互獨立,又彼此聯系,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統一體。
( 3) 典型性原則: 評估指標應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既不能過多過細,使指標過于繁瑣,又不能過少過簡,出現信息遺漏。
( 4) 可操作、可量化性原則: 評估指標要有統一的計算量度和方法,計算量度的一致可確保評估結果的可比性,計算方法應簡明易懂且數據易獲,便于定量處理。依據上述指標選擇原則,在識別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中直接損失的基礎上,采用層次分析法對直接損失的評估指標進行篩選。
2 結果與分析
2.1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剖析與梳理
2.1.1 人類活動的受損范疇
人類自身的受損范疇較為清晰,與人類活動和海洋生態系統不存在重疊。人類活動與海洋生態系統之間因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耦合關系,故兩者的受損范疇缺乏明顯的界限,對其剖析和梳理如下。
( 1) 漁業生產: 海洋環境污染導致人工養殖或捕撈的水產品數量減少或質量下降。
( 2) 工業生產: 污染導致利用海水、海洋生物等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海洋鹽業、海洋化工業、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業等企業產品損失、停產或減產。
( 3) 基因產業: 污染導致某種海洋野生物種基因發生變異或該物種滅絕,從而影響人類利用海洋野生物種所攜帶的基因信息對人工養殖品種進行改良[41]。
( 4) 海洋旅游: 海水或岸灘污染導致濱海景區、游樂場所等封閉或游客減少。
( 5) 文藝創作: 海洋環境污染導致影視劇拍攝延期、文藝活動取消而造成經濟損失。
( 6) 科學研究: 污染事故因對海洋科研設備造成損壞或影響科研進程而造成損失; 如對某一特殊生境造成毀滅性破壞,其海洋科研價值損失甚至無法衡量。
( 7) 涉海服務: 因海水污染、水產品資源受損或游客減少而導致該區的餐飲、住宿、漁具店等濱海服務企業營業利潤減少。
( 8) 交通運輸: 因污染事故發生于港口航道等交通要道,事故應急處置造成港區船舶通航短期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
2.1.2 海洋生態系統的受損范疇
海洋生態系統與人類活動受損范疇的對比如表 1 所示。
( 1) 供給服務
食物生產: 污染導致海洋生態系統向人類提供的各種魚、蝦、貝、藻等海產品資源數量減少或質量降低,受損的食物資源既包括人工養殖的海產品,也包括天然的漁業資源。
原料生產: 污染導致海洋生態系統向人類提供的海水、海洋生物等各種工業原料數量減少或使用素質降低。
基因資源供給: 污染導致海洋中某種野生物種基因發生變異或該物種滅絕,海洋生物基因資源遭受破壞。
食物生產、原料生產、基因資源供給 3 項供給服務價值的實現依附于人類生產活動,其遭受污染損害的主體為從事相關產業的個人或企事業單位,與人類活動的漁業生產、工業生產、基因產業相同。
( 2) 調節服務
氣體調節和氣候調節: 海洋生態系統中的浮游植物、海藻床、紅樹林及濱海濕地等不斷地通過光合作用、生物泵等生態過程向大氣中釋放氧氣和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即“海洋碳匯”。污染對海洋植物的損害,導致海洋生態系統維持空氣質量和穩定大氣組分能力的減弱[42]。
廢物處理: 海洋生態系統因具有環境自凈能力而能夠容納一定負荷的污染物,但這種自凈能力是有限度的,當大量污染物進入海洋環境會導致海洋生態系統降解處理污染物的能力減弱甚至喪失。
生物控制: 海洋生態系統因對一些有害生物具有調節和控制作用,可減少赤潮等災害的發生概率[41],當海洋環境污染從多方面改變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結構,會影響其生物控制功能,增大相關災害發生概率。
干擾調節: 海洋生態系統中的紅樹林、珊瑚礁等生境對風暴潮、臺風等自然災害具有衰減及緩沖作用[41],海洋環境污染對這些生境的損害會削弱海洋生態系統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氣體調節、氣候調節、廢物處理、生物控制、干擾調節 5 項調節服務價值的實現無需人類活動的參與,其遭受的損害屬于人類公共利益損害。
( 3) 文化服務
休閑娛樂: 海洋環境污染可損害海水水質,破壞自然風光,令游客望而卻步,導致海域的旅游資源價值下降。
文化用途: 美麗的海洋環境可以激發人類創作出優秀的文藝作品,而海洋環境污染卻會破壞人類進行文藝創作的靈感和場所。
知識擴展: 海洋生態系統因其復雜多樣的性質,吸引著人類不斷地對其探索和研究,人類的知識體系也因此而不斷地得到補充和完善。污染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破壞,會阻礙人類對海洋的探索和知識擴展。
休閑娛樂、文化用途、知識擴展 3 項文化服務價值的實現同樣依附于人類活動,受害主體為從事相關行業的個人或企事業單位,與人類活動的海洋 旅 游、文 化 創 作、科學研究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 4) 支持服務
初級生產、營養物質循環、生物多樣性維持 3 項支持服務,是海洋生態系統保證供給服務、調節服務和文化服務的提供所必需的基礎服務,其價值已通過其他服務所體現[41],因而為避免重復計算,污染對其造成的損失不應再予以考慮。
綜上,海洋生態系統與人類活動的受損范疇存在著交叉重疊,重疊部分為海洋生態系統的供給服務和文化服務損害,重疊原因在于此兩類服務價值的實現依附于人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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