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這篇法律核心期刊論文發(fā)表了清代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清朝民事訴訟的過程是怎樣的呢?論文首先介紹了民事訴訟的過程以及所用的文書,我們大致對清代民事訴訟有了了解,從以下
這篇法律核心期刊論文發(fā)表了清代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清朝民事訴訟的過程是怎樣的呢?論文首先介紹了民事訴訟的過程以及所用的文書,我們大致對清代民事訴訟有了了解,從以下兩部檔案中可以看出當時司法的訴訟過程、官員判案的依據以及民事司法的性質。

摘要:清代巴縣檔案是我國現(xiàn)存的一部相對比較完整的文獻,對于研究古代基層案件審理有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研究了《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和《清代巴縣檔案選編乾嘉道》這兩部檔案,簡單分析了基層官府衙門審判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得出中國古代官員審判民事糾紛主要以情理為判決的依據。
關鍵詞:法律核心期刊發(fā)表,巴縣檔案,民事訴訟,訴訟文書
清代四川巴縣檔案是我國相對比較完整的一部基層政權的檔案。從乾隆二十二年至宣統(tǒng)三年(公元1757-1911年),記錄了這一時期清代四川巴縣的官吏任免、政治、經濟、法律、文化、軍事、社會關系等各個方面的情況,是研究清代四川地區(qū)地方歷史最珍貴的第一手資料,也是研究當時地方治理不可或缺的資料,檔案中匯聚了研究清代訴訟文書的文種、書寫格式及特點、文書制度的極好案例,與其他類文獻和已有研究成果進行了互證互補。清代巴縣檔案數量繁多,其中《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由六部分構成:吏房、戶房、禮房、兵房、刑房、工房,刑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講述了各種刑事、民事糾紛的處理過程、判決依據等等;《清代巴縣檔案選編乾嘉道》有兩部分構成:農業(yè)生產和土地關系、工商業(yè)。這兩部檔案中,關于土地、租佃、婚姻、贍養(yǎng)、承嗣等民事糾紛種類繁多。
一民事訴訟的過程及所用文書
《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中大多數材料不完整,不能反映案件的完整情況。其現(xiàn)代的訴訟程序更為復雜,訴訟文書種類繁多,判決案件的形式也多,有和解、調解、裁定、法院判決等。《巴縣檔案》中文書的形式并不完整,大多數只有起訴書、堂審的記錄、判決書等,有些案件只有訴訟請求。如:《清代巴縣檔案選編乾嘉道》中嘉慶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吳世倫訴狀:“情蟻父叔均分祖業(yè),各有分關管耕,至于業(yè)內堰塘一口,公用未分,所和之水,歷來分放救濟田禾無異。今值旱季,本月十一蟻放堰塘之水救蟻秋苗,殊蟻二伯之子吳世文,世立弟兄,恃強獨霸,阻不容蟻放水救苗。當以公共堰塘何得獨占理斥,無如逆弟等觸怒生嗔,扭蟻朋毆,〈略〉,似此逆弟,霸阻兇傷,法犯何容。慘蟻傷沉,恐有不測,是以負傷來轅,首驗拘究,治逆正倫。”《巴縣檔案》中有許多這樣只有訴訟請求,但沒有完整的案件記載,比如大多數案件沒有堂審記錄,判決書,等等。
二結案的方式
清代的訴訟與審判不具有近代法秩序下“民事訴訟”的一般特征。由于律例本身對應于一個個具體行為分別規(guī)定了固定的刑罰(絕對的法定刑主義),只要確定行為者和屬于何種行為,應處什么刑就自動地得到明確,官僚自身并無量刑的余地。當然,關于刑罰以外有些部分的處理,地方官的原案有一定不同之處,但在實際執(zhí)行時卻有一定的差別。通過對巴縣檔案中租佃糾紛與婚姻案件的分析,發(fā)現(xiàn)存在著以妥協(xié)為內容的判決意外地少,而實際上大部分案例都明白地宣告了在倫理上正義的一方勝訴的這一傾向性事實。巴縣檔案中的大多數可以經過雙方和解、鄉(xiāng)里調解、官府調解,在衙門備案就可以了,另一部分要經過堂審進行調查、判決,一般民事案件屬于州縣自理案件,但也有極小的一部分疑難案件州縣無法審結,進行上報。如:《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中乾隆五十七年閏七月初七日,《典史李文彬申冊》:“據此,該卑職查得所呈約據,訊據歐永昌等供稱:因訐控作證,未給謝儀而立,并無借欠交涉。今李蓁身故,未便照約斷給。但李正文與陳明德誼屬甥舅,自應量為幫助,卑職酌斷李正文繳錢三千文與陳明德具領結案。乃正文之母李陳氏違抗不遵,屢次差催,分文不繳,卑職未便抑勒。計申責奉發(fā)批詞一張,服約一紙。縣正堂批:仰候親提訊結。繳。原呈存。”還有一種情況:經過堂審之后悔過的,一般會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中就有:“縣正堂批:自知悔懼,暫從寬免,結存。著原差將票呈銷。”
三判決依據
中國古代民事司法中婚姻與租佃糾紛的判決依據最普遍的就是依據“情理”來裁判。古代官員并不嚴格依照朝廷頒布的有效律法來審案,一方面對律法的熟悉程度不夠,另一方面要注重社會的影響力,兼顧情理與法理的統(tǒng)一性。如《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中乾隆三十年□月十五日王美常、王美純一案中,縣正堂判詞:“訊得劉廷先告王美純等扛搶一案。緣王美純三十年外出,遺妻李氏在家,因年歲饑饉,其妻李氏不能苦守,再□劉廷先為妻。伊兄王美常□□□×據供和息,領錢九千二百文屬實,及王美純□□回,伊妻已屬他人。彼此控告到案,差拘審訊,各供不諱。查王美純因年荒出外,棄妻不顧,而李氏不能守節(jié)另嫁,均非義夫節(jié)婦。劉廷先擅娶有夫之妻,亦屬不合。王美純、劉廷先本應重究,姑念事在荒旱之年,從寬免究。斷令劉廷先出錢十千給王美純具領,其子亦令領回。據劉廷舉共稱伊兄病危,著即代繳。具供立案。此判。”據此案得知,清代地方案件的民事司法中婚姻的判決依據主要是情理。此案如果嚴格按照《大清律例》,“娶有婦之夫”不應僅僅判決罰金,而如今因荒旱之年,王美純、趙廷先從寬處罰,在更廣泛的范圍上考察了“判語”中有關戶婚田土等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后,指出大部分案件的判決根本就沒有涉及律和條例的參照引用,而且即使引用也只限于《大清律例》。對于微罪,地方官發(fā)動體罰、刑罰等予以解決。綜上,州縣自理的審判顯然不要求在嚴格依照引用成文法的前提下進行。在從反面來講,這種判決依據模式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不利于法律的實施。
四清代民事司法的性質
主張古代法律依據的是“情理”裁判的學者頗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日本學者滋賀秀三。他是對中國法文化的狹義界定,并未把中國古代司法看作一個獨立的整體,而視為“行政之一環(huán)”。他把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分為刑事和民事兩個部分來考察,他一方面認為雖然大多數刑事案件都嚴格適用成文法,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嚴格地受到法律條文的拘束。他分別分析了兩種不同程度的刑事案件,指出即使在各種判詞中,刑事裁判具有依法裁判的形式體現(xiàn),但本質上仍是由地方官員或皇帝依“情理”來自由裁量的。認為在中國古代尤其是清代司法判決,主要是依“法”裁判的學者主要有黃宗智、瞿同祖、何勤華、張偉仁以及美國學者布恩等人。黃宗智認為即使在民間調解中,法律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瞿同祖就清代地方政府的審判過程進行了考察,認為“即使是皇帝就特定案件所發(fā)裁決,若未頒布法律,不得引作判決依據的,判決也不得依照未被定為例的往昔判決作出”;何勤華在對清代法律的淵源進行了考察后認為,不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審判,律例都是最主要的淵源,情理的適用范圍是在律、例、習慣法和判例所未能顧及的領域;美國學者布迪和莫里斯也認為“就‘依法判決’而言,與其他國家的法官相比,清代司法官員甚至更為嚴格,那種舍棄法律而任意裁判的做法,只是個別的例外”。從上述分類陳述中,我們不難看出,各種觀點之間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立。學者們觀點的分歧只是由于立場、角度、研究范式、依賴路徑的不同,導致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見解;只是隨著研究的深入,被統(tǒng)一性遮蔽的多元性漸次呈現(xiàn)的結果。
結論
通過對巴縣檔案的分析研究,中國古代的裁判依據問題更立體地呈現(xiàn)在了我們面前,使得我們在理論路徑上有了更清楚的自省: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并不僅僅是意識形態(tài)的臆斷所能簡單概括的,法律的觀念和規(guī)則也并非我們目前所概括的那樣渾然一體,在不同的層面,不同的領域存在著差別,或實質上的,但或許只是程度上的。正是由于這種看似不同實質卻只是程度上的差異性,使得我們能重新概括其間的統(tǒng)一性。
參考文獻
[1]龔熙春:《四川郡縣志》,成都古籍書店,1983年版。
[2]四川檔案館主編:《清代巴縣檔案選編乾嘉道》,四川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3]四川檔案館編:《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卷》,檔案出版社,1991年版。
[4]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版。
作者:楊丹 郭偉彥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推薦閱讀:《政治與法律》(月刊)創(chuàng)刊于1982年6月,是由上海社會科學院主管、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把政治學和法學融于一爐、以法學為主的理論刊物。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公開發(fā)行的政法類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