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進入新時代,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快速發展,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逐漸完善。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家庭的穩定性決定了社會發展的持久性。家庭的穩定既需要道德手
摘要:進入新時代,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快速發展,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逐漸完善。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家庭的穩定性決定了社會發展的持久性。家庭的穩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調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從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關于婚姻無效與撤銷制度的區別與聯系,及其婚姻無效與撤銷制度設立的意義與完善措施,達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與穩定性,維護社會的穩定。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無效;撤銷制度

在各時代的發展中,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穩固直接決定了社會經濟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運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約束的主要對象,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法律約束標準,在階級社會發展中,已經成為了管理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對于《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維護婚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為標準,對具體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制定,并且在社會發展過程被各界所認可與承認。所以,婚姻雙方在結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雙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結婚條件,能夠在婚前、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確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雙方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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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無效與撤銷制度的認定
(一)無效婚姻認定
在婚姻制度的具體內容中,無效婚姻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歷史性。在現代化社會發展中,一些發達已經建立了無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1]。婚姻無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關系不具備婚姻制度中規定的條件而導致產生的婚姻歸于無效。通俗點說,就是婚姻雙方的當事人,如果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沒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條件約束自身,如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而產生了負面的婚姻行為,都是屬于違法行為,而這種形式的婚姻,則被稱作為無效婚姻,不會產生婚姻法律相關的后果,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可撤銷婚姻認定
可撤銷婚姻,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可以撤銷的婚姻制度。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基礎之上,保障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關系的穩定直接決定了社會的穩定。綜合兩者得出婚姻關系建立后不允許當事人隨意撤銷,以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性與持續性,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但在有違反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締結的婚姻關系可以撤銷。如何認定違反當事人自愿,主要是發生在婚姻雙方的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傾向,對另一方實施毆打、威脅、恐嚇等,或者是針對對方的親友、朋友的人身安全、榮譽、名譽、財產等方面為要挾的條件,使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想法,而選擇與其進行登記結婚的主要行為。可撤銷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進行威脅逼迫當事人做出結婚的決定,違背當事人婚姻自愿。婚姻雙方當事人具備撤銷權利,可以在婚姻當中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使具備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但是行使撤銷權有時間限制,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也就是說有脅迫情形的婚姻,應當在脅迫情形結束后的一年內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也必須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則無效婚姻轉為有效婚姻。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無效與撤銷制度重要意義
目前,在我國現代化社會的發展中,違反婚姻法律的現象屢見不鮮,使婚姻當中的弱勢一方,受到了身體、精神等方面的傷害。因此,需要我國相關部門能夠加大對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解決措施,能夠為婚姻雙方的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違反婚姻法律的行為,對社會穩定發展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對其科學地處理,主要是針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分析。能夠確保在根源上解決問題,降低我國離婚率,為法治社會的建設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體系,發揮出婚姻法律的權威性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我國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對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內容,在制定過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尤其是舊的婚姻法,無法滿足無效婚姻與撤銷婚姻的相關法律要求,對制定的相關法律要求不夠全面,針對一些婚姻案件,無法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導[4]。那么就會對現實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有眾多的人員利用婚姻關系,做著違法的事情。例如會對當事人的身份做虛假證明、謊報年齡、隱瞞當事人真實的婚姻狀況,更有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對方視頻之機,偷偷錄制對方一些較大尺度的視頻,進行威脅利誘結婚等。對于此種不法行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要求規定中,加強重視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與內容更加地完善。以此為重要的基礎,不僅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統完善,而且還能夠在實施的過程中,發揮出新婚姻制度的權威性,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法律制度體系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與進步
對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就是相關的法律領域、執法細則等,對其系統與內容進行完善的過程中,總是被忽視,對現實生活中所出現的違法行為,無法有效地處理。近幾年,我國的重婚、近親結婚、利用對方的弱勢脅迫結婚等違法現象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在一些偏遠的地區,無論是經濟條件的發展,還是人權意識,都與其他地區產生了嚴重的偏差,整體的發展形勢不佳,也是最容易發生違法婚姻行為的地區。由于相關部門對貧困地區的管理,無法發揮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權威作用,對人員、社會等各方面的安全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5]。所以,加強對無效婚姻與婚姻撤銷制度的管理,廣泛地實施,能夠為更多人員解決婚姻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使其能夠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強對自己的保護,有效地避免自身在違法婚姻中的侵害。三、無效制度與撤銷制度差異性
針對上述的分析,對我國婚姻法律效力的無效制度與撤銷制度差異性進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其中,無效婚姻是從行為開始就對其進行實施,能夠對其婚姻進行確立無效,即無效婚姻在婚姻開始時起即無效,任何時候都無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轉化。但是可撤銷婚姻,則是在當事人已經提出撤銷之前的行為,會對此婚姻的行為設定為有效,撤銷之后,婚姻歸于無效,不經撤銷,婚姻一直有效,一經撤銷,自始無效。其次,權利的使用者差異。對于婚姻無效的制裁人,不僅是婚姻雙方的當事人,還包括一些利益相關者,都具備提出制裁的權利[6]。例如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兄弟、朋友等。但是婚姻撤銷制度,則只針對婚姻當事人自己,只有婚姻當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維權的主張權利。最后,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差異。針對無效婚姻,所需要承擔的法律是可以進行補正;但是,可撤銷婚姻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補正,完全沒有補正問題的說法。除此之外,兩者之間的發起主張期限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針對無效婚姻的宣告,是不會受到時間、地點等限制,無效婚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能夠進行任意地主張,但是針對撤銷婚姻行為,則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針對實際情況綜合分析,采取相應的措施,一般情況可撤銷婚姻必須在撤銷事由結束后的一年內提起。
四、婚姻法律中的婚姻無效與撤銷制度完善策略
(一)加強法制教育
在我國現行體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養大幅提升,但是對于專業性較強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鑒定、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夠,公民的認識度不高,尤其是在偏遠落后的地區,將能結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將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限制條件滯后,在解決基本的結婚都存在巨大困難的情況下,結婚所有的限制條件都是擺設。在2018年曾對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師進行問卷調查,結果令人深思,顯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師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近親結婚的限制,對重婚、近親結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對于脅迫結婚可撤銷的規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帶著目的性結婚只能自認倒霉。可見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夠,對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理解不深。加強法制教育的宣傳,從根源上杜絕婚姻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加強事先預防,遠比事后救濟有成效。
(二)完善精神損害賠償
在婚姻當中,受到的精神損失,是無形的概念,沒有明確定義何為精神損失,更不會有實際的參考物進行對比與分析,針對需要賠償的數值,也沒有一定的限制,只是會根據受損失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賠償,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夠以此為重要的基礎,使精神賠償與財產賠償出現了不同的效力,也就無法對賠償的數額具有明確數值規定。所以,需要針對實際婚姻情況綜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雙方在該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為婚姻賠償判斷的重要依據[7]。例如對情感的投入、婚姻時間、婚姻中的金錢、婚姻中付出的精力、婚姻存續期間經營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夠在通常情況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參考意義的標準。如果該婚姻的關系沒有具備可撤銷的條件,而被宣判無效時,自然會對婚姻中的一方或雙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針對該婚姻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明確了該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實質性關系,讓無錯方當事人向有錯方的當事人提出相應的精神損失賠償請求,能夠確保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能夠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對該婚姻的家庭、利益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兩種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就需要針對實際情況綜合地分析,采取正確的解決措施,遵循傳統的倫理道德,以法律法規為重要的依據,為我國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礎,能夠對個人利益與團體利益綜合考慮,使兩種制度能夠最大化地發揮出自身的作用與價值,為婚姻雙方當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為我國現代化社會的穩定起到促進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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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石東洋,劉新秀,聶敏.試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6(1):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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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振華,邢芳麗.無效婚姻制度探索[J].劍南文學(經典教苑),2012(2):314.
鄭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