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現在我國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越來越多,中國面臨未富先老的問題,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社會重要的經濟制度,其改革已進入深水區。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歷史欠賬多、隱
摘要:現在我國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越來越多,中國面臨未富先老的問題,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社會重要的經濟制度,其改革已進入深水區。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歷史欠賬多、隱形債務大、制度不公平、法制不健全等問題愈加凸顯。因此,抓住目前我國經濟仍處于上升期、勞動力成本仍具有比較優勢的有利時機,推動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刻不容緩。隨著重度老齡化進程不斷加速,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政策和措施是否得力,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本文不僅在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創新,而且對于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的湛江模式進行了剖析。對于未來一段時間,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缺失、打破城鄉分割格局、推進利益關系調整、切實提高收益具有積極的參考作用。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統賬結合

一、傳統養老保險體制階段
從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過30多年的時間,基本上建立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城鎮保證就業的勞動制度相關聯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特點如下:
(1)福利化
國家和單位全部負責養老保險費。傳統的養老保險體制具有較強的福利色彩。職工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完全源于國家財政撥款,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費則來源于企業生產收益并在企業營業外列支。
(2)現收現付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經費列入國家財政年度預算,企業單位職工的退休經費構成企業年度經營成本的開支項目,兩者都不屬于基金制,并且沒有任何積累。
(3)單位化
單位的責任是終身的。一方面勞動者被分割在各個單位組織內,各個單位負責本單位職工的養老問題;另一方面,勞動者由于退休離開勞動崗位,但并不意味著離開勞動單位,退休人員與所在單位的關系事實上一直延續到勞動者死亡為止。
(4)多元化
不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所享受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差異,而且國營企業職工與集體企業職工的制度安排也存在差異。此外,同時還存在退休制度與離休制度的差異,干部與職工之間的差異,等等。這些差異的存在,說明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并非是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
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體制階段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傳統的養老保險體制越來越不能適應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動搖了傳統退休養老保險的制度基礎。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心環節是對國有企業的改革。而在逐步建立的市場經濟制度中,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使得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所有經濟體都面臨著市場競爭,并有可能因競爭失利而走向破產,長生不老的企業單位不復存在。其結果是動搖了由單位支撐的傳統退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傳統養老保險制度自身面臨著無法自拔的困境。在單位保障制度下,由于退休養老保險制度的非
社會化、封閉性和單一層次性,職工老化與企業老化幾乎同步。特點如下:
(1)逐步社會化
這一階段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主要涉及的是國有企業的職工,主要目的是將養老保險事務從企業逐步剝離,逐步走向社會化。
(2)開始個人繳費
與傳統養老保險體制相比,“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仍采用現收現付的財務制度模式,其最大的變化是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企業是主要承擔者,個人負擔相對較輕,政府是最后擔保人。
(3)統籌的多層次
首先建立市、縣統籌,然后向省級統籌過渡,層次多、標準不一、過渡緩慢。由政府指定的部門(多為勞動部門)負責養老金的統一收繳和發放。
(4)代內再分配功能缺失
職工工齡長短和退休前工資高低仍是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多少的決定因素,基本不存在代內高低工資者之間的收入再分配。
三、“統賬結合”為基礎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制階段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主體多元化、勞動力市場化以及人口的老齡化越來越明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生活的這些變化,國家對“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改革,經過10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了“統賬結合”為基礎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
一方面,新的養老保險體制奉行的是社會化的建設原則,無論是統籌賬戶,還是個人賬戶,無論是養老保險的第一層次,還是第二層次、第三層次,養老金的管理、運作都是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的。整個養老保險體制實際上是由政府主導,實行社會化管理的一個開放透明的體系。另一方面,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從單位轉向社會服務機構,銀行、郵局等系統扮演著這樣一個養老金發放者的角色。這種由單位化向社會化的改革,使得養老金不僅安全可靠,而且為真正解除計劃經濟體制下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剪不斷的勞動關系創造了條件,同時也體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共濟作用,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的規模經濟效應。
原有的養老保險體制是單一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完全依靠單一層次的離退休金,其后果是責任集中、風險集中、替代率居高不下。經過十年左右時間的改革,我國基本上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制: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在全國統一強制實施,其目標是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就是根據單位的經濟實力自行建立并確定待遇水平和發放方式的年金制度;第三層次則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可以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參加。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的建立,意味著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可以降低,國家的養老保險責任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時還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創造了空間,在降低養老保險體系風險的同時,起到了最終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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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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