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善于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工作。用互聯網+醫療破解難題,是推動醫改縱深發展的方向之一。本文重點研究互聯網+診療行為的互聯網醫療模式
摘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善于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工作。用“互聯網+醫療”破解難題,是推動醫改縱深發展的方向之一。本文重點研究互聯網+診療行為的互聯網醫療模式,分析了互聯網醫療的意義和相關研究基礎,指出目前我國互聯網醫療的發展形態和行業特征,剖析當前行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和政策環境的掣肘,最終提出促進互聯網醫療發展政策體系。
關鍵詞:互聯網+醫療;政策;體系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和醫療聯合體建設進展情況,要求通過深化醫改優化資源配置保障人民健康,重點完善公立醫院運行新機制,用體制機制改革推進醫聯體建設,以“互聯網+醫療”破解難題,加快推廣遠程醫療、預約診療、日間手術等醫療服務模式等。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互聯網+”行動計劃在醫療衛生行業領域快速發展蔓延,互聯網+醫療不斷衍生出多種形態模式,為此各部門也加快研究出臺相關行業發展政策。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善于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工作。為了更好地發揮互聯網醫療的積極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廣大群眾,服務于互聯網醫療行業發展,同時盡量避免行業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需要研究制定促進互聯網醫療發展的系統政策體系,規范市場發展環境,降低行業發展風險,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衛生服務的新需求新期待。

一、正確認識“互聯網+醫療”
(一)互聯網+醫療的相關概念
在從生物醫學逐步演化到社會醫學的模式下,互聯網醫療的概念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互聯網醫療指借助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的使用,實現個體健康全過程的覆蓋,并與個體在生理、心理和社會適應性方面的咨詢、診療、康復、保健、預防等全流程的深度融合而形成的一種新型業態的醫療健康服務體系。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中,將醫療和健康放在一起,擴展了醫療的概念。所以,目前的互聯網+醫療,其實是“+醫療相關行業”,包括互聯網+醫院、互聯網+公共衛生、互聯網+健康管理、互聯網+醫藥、互聯網+醫療保險,等等。“+醫療”被泛化成為與醫療服務相關的健康概念。狹義的互聯網醫療則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的與疾病診斷、治療活動所相關的全病程醫療服務體系。本文研究的對象是狹義的“互聯網+醫療”,即互聯網和診療行為的結合,包括互聯網+醫院或智慧醫院、網上問診咨詢、遠程醫療等模式。
(二)發展“互聯網+醫療”的意義
1.互聯網醫療有助于人人享有方便可及的醫療服務。互聯網醫療產生之初就是為了解決傳統醫療服務存在的看病難問題,通過新技術的引入,實現掛號、分診的便利化,滿足群眾便于就診的需求,同時對于診后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以及慢性病管理等都具有超越傳統醫療服務的便利性,有利于實現人人享有方便可及的服務的目標。2.互聯網醫療有利于醫療體制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入互聯網技術的醫療服務模式與醫改目標和任務契合,尤其是在加大社會辦醫、推動分級診療等方面,同時互聯網對于整合醫療衛生資源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控制醫療費用支出也具有顯著作用。同時,醫療服務是專業的市場服務,但目前定價低,服務提供者激勵不足。通過引入互聯網創新服務提供方式,引導合理的服務定價,給予服務提供者合理回報,能夠推動醫療服務回歸本原。
二、我國“互聯網+醫療”的發展形態
(一)發展形態
克里斯坦森在《創新者的處方》中指出,互聯網醫療要想有大作為,必須基于市場和用戶創建新的價值體系,并形成閉環。目前我國互聯網醫療尚處于起步階段。如果按照互聯網和醫療的關系來分:一種是以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為核心,實現去醫院中心化的模式,目前醫院外的基因檢測、醫藥電商、在線問診等占據了較為主導的地位;另一種是以醫院醫療為核心,主張互聯網更多只是服務于醫療的工具,主要集中在智慧醫院建設、醫生集團領域。后者的前身是醫院信息化,目前推進程度不同,有些已經向互聯網醫院或智慧醫院邁進,有些仍停留在財務收費、診斷報告等有限領域。如果按照互聯網與醫療過程的結合方式來分,互聯網+醫療的模式包括:+醫療前端:健康管理以及在線智能分診、在線預約掛號、診前叫號查詢、醫院信息查詢、獲取健康資訊等功能。在線問診是目前互聯網醫療企業最多涉足的服務模式,但是“問診”不等同于“診斷”,一種問診情況是醫療服務資源咨詢,服務人員多為沒有醫療技術執業資質的人員,只能給予分診服務等;另一種是醫生在線問診,相當于是診前咨詢,需要到線下的醫院去找醫生開具診斷結論和治療方案。
(二)行業特征
與傳統醫療服務相比,我國的互聯網醫療行業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服務內容有區別。目前來看,互聯網醫療涉及的內容中,圍繞醫療的外圍服務比較多,核心的診療服務比較少;簡單的輕問診服務比較多,通過互聯網醫療處理疑難雜癥的服務少。這是與傳統醫療差別最大的地方。目前,核心的診療就醫需求,仍然只能在傳統醫療機構完成。二是標準規范有區別。近年來,互聯網醫療在我國快速發展,資本高度聚集但行業發展無序,缺乏基本的準入標準和技術標準。健康檔案的服務、健康大數據的采集等均存在隱私泄露等數據安全風險。造成風險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信息技術本身存在的風險,更重要是由于缺乏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性。傳統醫療行業由于新技術的引入,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互聯網的加入增加了風險源和風險總量,值得引起重視。
三、當前“互聯網+醫療”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互聯網+醫療作為互聯網行業和醫療行業跨界融合的新生事物,出現時間不長即獲得了較快發展。但是,在快速發展的背后也已經顯現出不少問題,一方面是互聯網醫療行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更多是政策環境仍存在掣肘。
(一)行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互聯網行業與醫療行業的發展邏輯存在較大差異。互聯網行業的資本驅動型發展,醫療行業需要專業性的穩定、可靠、持續的投入,互聯網醫療的跨界發展需要清晰的行業目標、有效的運營模式以及醫療領域的專業人員推動,目前這些條件尚屬不足,行業發展存在重復化、碎片化、無序競爭等問題。一方面網絡技術的存在靠的是對客戶的吸附與依賴,而醫療領域在患病后利用患者對醫療權威技術的追求與依從;一方面網絡追求的是流量,而醫療服務主要是個性化服務;一方面網絡服務依靠的趨勢性判斷,而醫療服務倚賴的是結果的準確性;一方面網絡服務中主要研究思路與規律,而醫療服務追求的是醫療技術方案;一方面網絡的特征是開放式的,而醫療服務希望盡量地保密與隱私。
2.目前互聯網醫療仍缺乏行業許可和技術標準。醫療服務由于涉及生命倫理等價值,一般對服務私密性等存在要求,但互聯網行業的信息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脅,服務私密性存在一定風險。而且,哪些主體可以獲準進入醫藥電子商務、遠程醫療等領域開展相關的互聯網醫療業務?這些主體需要具備怎樣的條件或者資格,方可以開展相關的互聯網醫療業務?對于這些主體及其行為,應當采取怎樣的監管措施?目前,由于我國相關準入政策尚不明晰,以致各方持續觀望,或變相參與開展一些互聯網醫療服務。例如,避談“問診”只提“咨詢”,將“診斷意見”變身為“保健問答”等。同時,遠程醫療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相應的技術標準規范。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部門、學術組織、醫科大學均在大力研究相關標準,尤其是美國遠程醫療協會(ATA)發布制定了很多專科疾病的相關標準。正是由于他們在標準化上的進展,極大地推動了這項事業的發展,使得美國遠程醫療的發展水平、意義和價值均走在世界前列。
(二)政策環境的掣肘
1.互聯網醫療難以涉足核心的診療環節。互聯網醫療行業一直難以涉足診療環節,原因是遠程醫療相關政策的限制。按照醫療實施主體,遠程醫療包括兩類:一類是醫療機構之間的遠程醫療,醫療機構之間特別是條件比較差、醫療水平比較低的機構向一些專科的或者綜合力量比較強的大型醫院的專家來尋求幫助,這是醫療機構之間給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第二類是醫療機構利用信息化技術向患者直接提供醫療服務。為了確保遠程醫療的質量和安全監管,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都有著嚴格要求。《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51號)規定,首先,只允許有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機構開展某一個類別的、某一個專科的服務要具有相應的資質。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生也要具有相應的執業資質。其次,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為規范,保證質量與安全。同時,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權。所以,互聯網醫療機構如果不是醫療機構,或者缺乏遠程醫療的專業資質或人員資質,是不允許開展遠程醫療的,只能做健康咨詢①。
2.醫師在互聯網醫療機構服務受到現有法律政策極大限制。根據《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診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因此,醫師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聯網平臺上為患者提供診療活動的行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同時,我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這對醫師的執業活動的地點、類別、范圍進行了明確限制,也意味著我國醫師不能在執業地點以外自由執業,不能在互聯網和移動客戶端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為了實現多點執業,《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規定,醫師可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實現多點執業,但需要實行區域注冊管理。實際上,醫生在互聯網和移動客戶端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是不符合多點執業政策規定的,提供診前咨詢也屬于擦邊球范疇。
四、促進“互聯網+醫療”發展的政策體系
互聯網醫療作為新生事物,我們既不能夠嚴格管制,管的太嚴太死;也不能夠放任自流任其發展,否則對于行業的發展都是有害無益的。總體而言,政策引導的方向是“支持有所為有所不為”。支持有所為,即引導互聯網醫療行業與醫療服務資源實現對接和整合,改革傳統醫療服務提供方式中的弊端。做到“有所不為”,即鼓勵在互聯網行業具有優勢的醫療服務領域發展互聯網醫療,如繼續推進診前、診中、診后的相關服務。而對于診療環節需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有些病種可以適當放開,如皮膚病等。總體而言,建立促進互聯網醫療發展的政策體系,主要從法律環境、準入政策、價格政策、安全管理政策以及行業監管政策幾方面入手,系統推動互聯網行業的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1]BenedictStanberry.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J].JournalofTelemedicineandTelecare,2006,12:166-175.
[2]BrahamsD.Themedico-legalimplicationsofteleconsultingintheUK[J].JTelemedTelecare,1995,1:196-201.
[3]StanberryB.The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1:Confidentialityandthepatient'srightsofaccess[J].JTelemedTelecare,1997,3(4):179-187.
[4]StanberryB.The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2:Dataprotection,securityandEuropeanlaw[J].JTelemedTelecare,1998,4(1):18-24.
[5]StanberryB.The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3:Telemedicineandmalpractice[J].JTelemedTelecare,1998,4(2):7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