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農地產權結構的法律邏輯高圣平內容提要: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以厘清農地產權的結構為前提。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不變的前提下,農地產權的結構以集體土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農地產權結構的法律邏輯高圣平內容提要: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以厘清農地產權的結構為前提。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不變的前提下,農地產權的結構以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礎。在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對農地的利用關系在法律上應當表達為物權關系,以達到“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的目標,主流學說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元化構造即應破除。經濟學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離”學說為基礎構建農地產權的觀點,曲解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間的關系,不符合他物權設立的基本法理,無法在法律上得以表達,也與下一步農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農地的流轉僅僅具有債法上的效果,或產生移轉物權的效果,則方式自由;如果農地的流轉具有創設物權的效果,則方式強制。實定法上就農地轉讓的條件限制缺乏正當性,應予修正。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農地產權農地流轉農地轉讓

引言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昭示了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業生產關系發展到現階段的必然選擇。在依法治國方針的指導下,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現有法律的修改,〔而法律的修改則須有相應的理論支撐。不容忽視的是,在我國土地法制的演進中,法學并沒有提供多少智識貢獻,往往都是先有實踐中自發的探索,政府主管部門再試點鋪開,形成黨的文件后,再在經濟學界和管理學界的主導下啟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此而形成的土地法制,缺失之處著實不少。如何借此次修法的契機,厘清相關法理,并在此基礎上,溝通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邏輯、經濟邏輯和法律邏輯,糾正實踐中的一些誤解和偏差,無疑是法學界所面臨的共同任務。
一、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土地利用關系的法律表達
“創新農業經營主體意味著土地等農業生產要素必須實現流動和重新組合。要使農民無后顧之憂地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前提條件是,必須切實保障農戶對承包土地的合法權利。”由此可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之下,土地利用關系的法權結構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解釋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上所設定的權利負擔。也就是說,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在堅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下構建的。這也是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邏輯和經濟邏輯: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成為我們一以貫之的理性選擇反映在經濟制度上,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土地屬于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自然也就采取了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反映在法權關系上,即為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就是農村一定社區的成員集體在對本集體土地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的基礎上,實現成員個人的利益。
二、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農地產權的建構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家庭承包制是由包產到戶演變而來的地權體制”,〔反映在農地產權結構上,即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離,這一經濟邏輯經由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等,得以轉譯為法律邏輯,為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的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長期穩定的”土地利用關系的法律表達,是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上設立的用益物權,一經設立,即成為權利人獨立的財產權利。權利人不僅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不可侵犯的物上權利(雖然是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甚至可以排斥土地所有人的侵擾和干涉。土地所有權之上一旦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權利負擔,土地所有權人自己行使其權利即受到極大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盡管派生于土地所有權,但為實現其目的和功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必須在一定范圍內抑制著土地所有權的效力。
三、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下的農地流轉
農業經營體系的創新并不是對農業雙層經營體制的否定,而是在此基礎上的完善。在堅持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下,適度的規模經營就成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當然內容,農地的流轉也就成為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無法回避的話題。按照產權結構優化的基本原則和路徑,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法權表達即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農地產權結構的優化應當從農地使用權的優化開始,而農地使用權優化的首選方式即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農地的流轉)。
作者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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