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認識不同規模農戶土地集約利用行為的差異規律,正確引導規模農戶走可持續集約用地的道路,對國家的糧食安全與生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文基于湖北省江漢平原地區4縣(市
摘要:認識不同規模農戶土地集約利用行為的差異規律,正確引導規模農戶走可持續集約用地的道路,對國家的糧食安全與生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文基于湖北省江漢平原地區4縣(市)8鄉(鎮)16個村(組)480個農戶家庭的調研數據,在劃分規模農戶類型的基礎上,對小、中與大農戶農地集約利用的目標、要素投入行為及其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差異進行了對比分析。結果表明:1)農村“非農”與“非糧”農戶增多,超過1/4的家庭不再從事糧食生產活動,現階段小農戶的數量還較多,但中、大農戶已成為本區土地經營最重要的組織形式;2)不同規模農戶土地集約經營的價值取向與集約偏好差異明顯;3)大農戶的勞動生產率、土地生產率與糧食商品率均比中、小農戶高,大農戶的發展處在土地規模經濟階段,但其農藥與化肥等要素的投入出現過度集約問題,國家需要出臺相關政策,引導大農戶走土地資源可持續集約化的道路。
關鍵詞:土地利用;糧食;農村;大農戶;土地利用集約度;農戶行為;稻作區
0引言
歐美國家的土地利用歷史表明,在工業化與城市化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土地經營的組織形式出現“農場個體數量減少,單個農場經營規模擴大,家庭農場最為穩定”等變化特征[1]。中國近40年來的發展歷程,類似于歐美國家20世紀走過的工業化與城市化道路,土地經營的主體形式出現重大調整,農村地區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戶減少,中、大規模的土地經營組織正在迅速成長[2]?;诩Z食安全與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國家近年又出臺了一系列更加積極的土地流轉與鼓勵土地規模經營的相關政策,農地正在從傳統小農戶家庭向中、大規模經營組織手里不斷集中,土地規模利用與集約化經營已成為中國農地利用最重要的變化態勢[3]。而不同經營規模的農戶,其土地利用的目標與經營方式均有顯著差異[4]。農戶土地利用行為的差異,將不僅直接影響土地的糧食生產能力,關聯國家的糧食安全,還會對農戶家庭增收與當地的生態環境建設帶來影響[5-6]。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把握不同規模農戶土地利用行為的差異規律,并在實踐中正確引導農戶走可持續集約利用的道路。

1案例區域概況
江漢平原介于北緯29°26′~31°10′,東經111°45′~114°16′,地處長江中游、湖北省的中南部(圖1),西起宜昌市枝江縣,東迄武漢市,北至荊門市的鐘祥市,南與洞庭湖平原相連,面積約4.6萬km2,是中國長江中下游平原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地區地勢平坦,土壤肥沃,光、熱、水資源充足,具有優良的農業生產條件,是湖北省最集中的水稻種植區,播種面積高達63.4萬hm2[17],是著名的“魚米之鄉”與湖北省的傳統“糧倉”,也是全國最重要的水稻生產基地。但是,在工業化與城市化過程中,本區勞動力外流速度加劇,“三農”問題嚴重,區域糧食生產能力出現明顯的波動與下降[18]。近年來,在中國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尤其是土地“三權”分離制度與土地流轉政策的實施,本區的農地經營組織形式正在出現重大變化,并將對區域的糧食生產產生重要影響。江漢平原農區的這種變化在中國南方水稻種植區具有典型性與代表性。
2研究方法與數據處理
2.1農戶調研方法
為確保調查樣本的廣泛性與代表性,我們通過分層隨機抽取樣本的方法,在江漢平原農區選取4個調研縣(市),每個縣市區選擇2個鄉鎮,每個鄉鎮選擇2個典型村(組)進行走訪調研。調研分兩步進行,首先,通過村組長的座談會了解村組土地利用變化整體情況,收集大農戶發展與村組相關統計數據;然后將調研隊伍分成5個小組,每組2人,通過入戶與入田的方式對農戶進行面對面問卷式訪談,單個農戶談話時間約1h;調研問卷涵蓋“農戶家庭概況、農地利用變化、土地利用方式與利用程度、規模農戶土地經營現狀、存在問題與政策期待”等內容。2016年8月,調研小組對研究區內的16個村組500個農戶家庭進行了詳細的走訪調查,得到有效問卷480份,占全部問卷的96%。在480個樣本農戶中,有18個家庭已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流轉出去而成為純粹的“非農”農戶,另有108個家庭從事旱作農業活動,但已不再用水田種水稻,屬于“非糧”農戶。本區非農與非糧農戶數達126戶,占總樣本數的26.25%,即1/4以上的農戶已不再生產糧食。目前真正從事水稻種植的農戶為354戶,水稻種植總面積259.77hm2,戶均經營規模為0.73hm2。本文的分析基于目前真正從事糧食生產的354個樣本農戶。
2.2規模農戶的分類與描述
多大規模才是適合國情的適度規模,什么樣的農戶才是大農戶,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認知。在現有研究中,規模農戶的劃分差異較大,且無嚴格劃分依據[19]。辛良杰等[13]學者的研究表明,中國東北地區農戶經營的適度規模以2hm2為宜;張成玉[20]的研究顯示河南省農戶經營的適度規模為4.8hm2。南方水稻種植區的情況不同于北方地區,農戶的適度規模與大農戶的標準宜因地制宜分析。為此,本文根據本區農戶家庭水稻種植的實際面積,結合農地流轉(轉入與轉出)情況,采用K-均值聚類分析的方法,對354個農戶樣本進行分類,得到如下聚類結果(表1):
3結果與分析
3.1小農戶糧食生產多以“家用”為目標,中、大農戶糧食生產
“市場化”特征顯著一般而言,農戶糧食生產的目標有2個,一是以“家用”為目標,主要滿足自家的糧食需求,解決“溫飽”問題,結余部分在市場銷售;二是以“銷售”為目標,主要瞄準市場的糧食需求,追求“致富”目標。從調研的數據來看(表2),51.81%的小農戶以“家用”為目標,這些農戶只保留自己的“口糧田”,糧食生產“自給”特征明顯,多余的土地流轉給其他農戶;48.19%的小農戶,維持原有承包地的規模不變,生產的糧食小部分“家用”,大部分兼顧市場需求。而80%的中農戶與100%的大農戶,土地利用的目標是瞄準市場的糧食需求,通過大量的糧食銷售以實現家庭的致富目標??梢?,在土地經營目標上,不同規模農戶的價值取向有差異,中、大農戶是中國糧食的主要生產者,對國家的糧食安全更加重要。
3.2不同規模農戶在集約要素投入結構上較為相似,但在集約程度上有差異,大農戶的集約度更高
從農地利用的集約程度來看(表3),小、中、大農戶土地利用的集約度分別為11156.23、11935.06與12102.71元/hm2,中、大農戶的土地集約度分別高于小農戶的6.53%與7.82%,說明農地經營規模越大,農地利用的集約度越高。
4討論
1)從規模農戶的綜合用地效率來看,國家宜進一步支持大農戶擴大經營規模。土地規模利用與集約化經營已成為中國農地利用最重要的發展方向,但到底多大規模才是中國適度的規模,目前仍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些學者從土地就業與農戶生活基本保障功能等視角看,強調農地小規模經營對中國社會穩定與農戶利益保障的重要性,不主張土地大規模流轉,對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對規模農戶迅速發展持謹慎態度[25]。另一部分學者,基于資源學與經濟學等視角的研究表明,中國農戶目前經營的土地規模太小,土地利用效率太低,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從小農戶規模走向“適度規模”是一種必然[26]。而從本文的研究結果來看,隨著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大農戶的勞動生產率、土地生產率與糧食生產的商品率均在顯著提升,規模農戶的綜合利用效率要顯著高于小農戶,中、大農戶對國家糧食安全更加重要,國家宜進一步支持大農戶擴大經營規模。
2)從規模農戶的集約利用行為來看,國家相關部門宜出臺相關政策,引導大農戶走土地資源可持續集約化的道路。調研數據表明,隨著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增加土地利用物質投入、持續提高農地的集約程度是規模農戶土地利用的共同策略。在土地集約方式與途徑上,農業機械集約是最大公約數,不同規模農戶之間差異不明顯。但是,在農地利用集約度不斷提高的過程中,農戶在單位面積土地上使用的化肥與農藥也在同步增加,農藥與化肥的投入出現的過度集約問題,且經營規模越大的農戶,其化肥與農藥的使用量越多。國際公認的化肥施用安全上限是225kg/hm2,但本區農用化肥單位面積平均施用量達到380.46kg/hm2,大農戶的施用量更是高達417.48kg/hm2,是安全上限的1.86倍。而化肥與農藥的過度集約會導致土地板結、環境污染、糧食產量質量下降等問題,危害環境甚至威脅到糧食安全[27]。遺憾的是,政府與學術界現在更加關注的是如何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如何提高土地的集約程度,而對農戶的土地集約利用行為是不是可持續的集約利用行為關注不多。因此,有必要借鑒歐盟等國家的經驗,大力提倡土地可持續集約化的思想,并從“政府、公眾與農戶”等層面明確了中國農業可持續集約發展的路徑,引導大農戶走土地資源可持續集約化的道路。
5結論
1)在農地經營組織演變過程中,農村“非農”與“非糧”農戶家庭增多,超過1/4的農戶不再從事糧食生產活動。小農戶在數量上還比較多,有195戶,占總樣本數的55%,但其經營的農地面積僅有49.36hm2,只占總面積的19%;大農戶的數量較少,只有21戶,占總樣本數的6%,但其經營的農地面積有84.11hm2,占總規模的32.38%。中、大農戶已成為本區土地經營最重要的組織形式。
2)不同規模農戶土地集約經營的價值取向與集約偏好差異明顯。小農戶糧食生產多以“家用”為目標,中、大農戶糧食生產“市場化”特征更為清晰。不同規模農戶農地利用的集約度有差異,大農戶的集約度更高,但在集約要素投入結構上較為相似。在勞動力要素的投入上,小農戶重“數量”,而大農戶重“質量”;農戶農機要素的投入方式以購買農機服務為主,大農戶的農機集約水平高于中、小農戶;不同規模農戶在化肥投入上差異不明顯,但在農藥要素的投入上,規模越大的農戶其農藥投入的量越大。
3)大農戶的勞動生產率、土地生產率與糧食商品率比中、小農戶高,土地規模的效率優勢明顯,本區大農戶的發展還處在土地規模經濟階段,但農藥與化肥的投入開始出現過度集約問題。大農戶化肥、農藥要素的過度集約行為將危及本區糧食產品的品質與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國家宜基于不同規模農戶集約利用行為的差異規律,制定相關政策調控農戶的土地可持續集約利用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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