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業發展是我國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的一個方面,對于在不同領域中的紡織工業管理也是大家十分在意的方面,以下是有關紡織工業方面的一些介紹。
工業發展是我國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的一個方面,對于在不同領域中的紡織工業管理也是大家十分在意的方面,以下是有關紡織工業方面的一些介紹。

摘要:所謂纖維成分的含量,主要指的就是構成紡織品面料的不同的纖維種類,以及每一種纖維面料在整個紡織品中所占的百分比。這一數據是決定了一個紡織品是否合格能被使用到生活和工作中的最重要指標之一,同時也是眾多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時候有限考慮到的問題。在進行國內外紡織品貿易的時候,纖維含量也是決定一個紡織品價格的主要依據。同時對于紡織品來說,其自身的纖維含量不同也決定了其在進行洗滌的過程中洗滌的方式不同。由此可見對于紡織品自身來說,纖維含量的正確標識對于消費者來講十分重要,同時這也是WTO成員為了保證使用紡織品的人群自身的健康、安全等多方面而設定的一個檢測指標。
關鍵字:國內外紡織品,纖維含量,判定準則,紡織工業類論文
1不同國家的規則不同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于紡織品中的纖維含量要求各不相同,對于纖維的種類和含量要求也是不同的,同時在進行規則發布的時候所使用的規則也是不同的,在一些國家中纖維含量的要求有國家的標準,而有一些則是有固定法律進行規定的。在中國,我國對于紡織品中的纖維含量要求所使用的是強制性的標準,即《消費品使用說明》中的第四部分中有關于紡織品在纖維含量要求和對其他服飾的要求,以及我國所推薦的標準《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GB/T29862—2013)。
推薦期刊:《紡織科技進展》是目前我國西南地區唯一一本綜合性紡織科技期刊,創刊于1979年,每期近30萬字,主要讀者對象為紡織及相關領域的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科學研究人員及大專院校師生。
在歐盟,其所使用的條例是由歐洲會議以及歐盟理事會所商討后確定的,其會議討論后確定以法規的形式來對纖維含量來進行要求。在美國,其所使用的是確定的法規即《紡織品成分標簽法》、《紡織產品的標識法規及相關條例》,在美國對于含有羊毛的紡織品,其有特殊的要求和規定,其相關法規為《羊毛產品標簽法》,對于含有毛皮的紡織品,其相關的法規和規定為《毛皮產品標簽法》。在日本,其有關紡織品的法規條例是由通產省進行頒布的,其主要使用的法規為《家居用品質量標簽法》,在紡織品的使用過程中其同時需要遵守的法規為《紡織品質量的標簽法》。在澳大利亞,其主要使用的有關紡織品的法規條例是《商務(貿易解釋)法案》以及《商務(進口)條例》。在澳大利亞如果出現了聯邦和各州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時候需要按照聯邦法案來進行執行。
2具體規定以及差異
2.1判定總則
根據以上的法規和法則進行總結可以知道,在進行纖維含量的計算時一般情況下都會要求以紡織品的凈干含量來結合公定的回潮率或者是結合商業回潮率來進行計算,其所算出的質量比按照百分含量來進行進行結果的表達。對于不同的地區以及不同的國家來說,針對同一種纖維材料的公定的回潮率和商業回潮率也會出現不同的數據,在我國所指定的公定回潮率多半選擇根據標準GB9994—2008即《紡織材料的公定回潮率》。
2.2關于不同國家的纖維名稱判定
目前在我國的紡織品貿易中,最為嚴重的問題就是纖維含量的標識問題。在我國歷年進行紡織服裝質量的抽查過程中,纖維含量的標識的準確性一直都十分差強人意。其中最為嚴重的一點就是,纖維種類的名稱不規范以及某些種類的纖維含量超出了允許范圍。在纖維種類名稱不規范這一問題中,最為嚴重的就是在我國有很多不知名的品牌產品,其會選用一些新奇的、大眾不了解的纖維來代替普遍使用的纖維,如:普通的滌綸纖維經常會被超細纖維來代替。更有很多黑心的廠家用太空棉等物品來代替滌綸的填充物,或是用一些看起來高檔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纖維來進行蒙蔽消費者。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有些經濟還在努力發展的城鎮經常會出現這種問題,這對于我國的經濟和民生都沒有任何的好處和意義。
為了生產利潤而降低檔次,甚至欺騙用戶這種做法對于我國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只有壞處沒有好處。然而在我國的法規中,對于纖維種類的規范表達是有相關標準和法規的,如GB/T11951—1989《紡織品的天然纖維術語》,在國際上也有相關的標準如ISO6938:2012《紡織品的天然纖維通用名稱以及相關定義》。
在美國、歐盟、日本這些國家對于紡織品中的纖維種類名稱也有著詳細的規定和要求。為了解決目前我國市場中有一些廠商隨意對纖維種類進行標準這一問題,在我國的標準GB/T29862—2013中,特別的對于這一問題進行了表述,在標準中說道對于目前尚且沒有統一名稱的纖維種類,廠商可以對其進行標注為“新型xx纖維”這樣可以幫助消費者了解其具體的纖維種類,同時還可以幫助我國的檢測部門更好的進行檢測,同時還能促進我國在纖維種類上的研究和理解,同時標準中還規定了,對于目前沒有統一名稱的纖維在進行上市的過程中,可以給纖維種類進行添加實描,如描述纖維的形態特點等。這一規定的出現一定程度的解決了我國市場上目前對于纖維名稱隨意標注的這一問題。在國際市場上,歐盟對于目前沒有進行纖維名稱規定的纖維做出要求,可以統一的成為mixedfibres或是undeterminedfibercontent。美國在這一問題上給予相同的要求。
2.3纖維含量的判定
在進行纖維含量的判定時,對于單租分纖維和多組分纖維是不同的。在進行單租分纖維的判定時,我國對其進行規定為,如果紡織品去全部都是由同一種纖維組成的話,那么需要廠商用“100%”、“全”或是“純”來進行表示,其中纖維含量的誤差允許量為0。如果紡織品其用途為裝飾,那么可以含有其他纖維含量占總量的≤5%,依舊可以用“100%”、“全”或是“純”來進行表示,但是需要對其他纖維種類進行說明。在歐盟中如果紡織品去全部都是由同一種纖維組成的話,那么需要廠商用“100%”、“all”或是“pure”,但是如果是因為在制作的過程中,其工藝不可避免的出現了≤2%的其他纖維,歐盟給予允許。
而美國則要求,如果一件紡織品中出現了≥3%的其他纖維含量,那么就不能標志為100%。在進行多組分纖維的判定時,我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為:如果一個紡織品含有兩種或是兩種以上的纖維種類,在紡織品的標簽上需要對于每一種都進行標注,同時標簽上的每一種纖維含量其允許誤差為4.5%,如果紡織品中含有填充物,那么填充物的允許的誤差為10%。如果標簽上的某種纖維種類,其自身含量≤10%,那么在進行檢測的時候其自身的含量不得≤7%,當其自身含量≤5%的時候,在進行實際檢測的時候其自身的含量不得≤1%。
歐盟針對這一問題的要求為標簽上的每一種纖維含量其允許誤差為3%,如果是毛織品那么其允許誤差為≤25%,但是對于羊毛制品其誤差允許值為1%。在美國對于標簽上的每一種纖維含量其允許誤差為3%,對于羊毛制品其法律上并沒有進行規定,但是聯邦貿易委員會稱:除開在進行工藝加工時所攜帶的其他纖維制品,其所允許的誤差為≤3%。 結語 根據本文所述可以知道,本文對國內外的紡織品進行纖維含量的判定準則差異比較,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我國的生產紡織品的企業和機構能夠更好的進行生產,生產出合格且對使用者無害的紡織品。同時也是幫助了我國的檢驗機構以及貿易機構可以更好的進行貿易交易,以及檢測纖維含量。由于不同國家的要求不同,了解了不同的差異可以有效的提高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經濟,并且對于提高我國的紡織品質量也有很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