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科學具有可證偽性、可知性和主觀性的特點?????????????????????????????。科學的可證偽性和主觀性導致以科學為原理或方法的科學證據并不
摘 要:科學具有可證偽性、可知性和主觀性的特點?????????????????????????????。科學的可證偽性和主觀性導致以科學為原理或方法的科學證據并不天然地具有可靠性,因此要求事實裁判者遵循認知邏輯以常識為基礎認識科學證據?????????????????????????????。以常識為判斷依據、可接受的科學,是科學證據可采性的前提?????????????????????????????。正確認知科學證據是事實裁判者按照證據規則審查科學證據可靠性的前提。審查科學證據的證明力則要求事實裁判者遵循法律理性進行判斷。
關鍵詞:科學證據;認知偏差;可靠性;常識

一、問題的提出
何為科學證據是學界熱議的話題之一。對科學證據(Scientific Evidence)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Factor opinion evidence that supports to draw on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a science or to rely onscientific principles for its evidentiaryvalue.’即科學證據是利用專門科學知識或依靠科學原理作為其證據價值的事實或意見證據。
二、理解科學特性是正確認識科學證據的前提
科學證據蘊含的信息超出裁判者的知識范疇和認知能力是法庭采信科學證據的前提。法官能夠以自己的知識、經驗接受并認知科學證據,則是法庭采納科學證據的前提。科學證據首先應具有科學性,防止“偽科學”“垃圾科學”進入法庭,干擾法庭裁判。[ 劉曉丹:《科學證據可采性規則研究》,載《證據科學》2012年第1期,第24~25頁。]為了考察裁判者如何認識科學證據,本文首先站在科學哲學的視角考察科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科學是有序的知識。在McLean v. Ar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法官認為,一個科學理論應包括如下特征:(a)遵循自然規律;(b)具有根據自然規律解釋現象的能力;(c)在經驗世界里是可檢驗的;(d)它的結論是暫時性的,即不必是最終的結論;(e)具有可證偽性。[ McLean v. Ar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 529 F.Supp. 1255 (E. D. Ark 1982). Quoted in Feinberg (ed.), pp. 291-299.]關于科學的定義,波塞爾(Poser)認為,科學是按照一定原則建立起來的一個完整的知識系統。[ [德]漢斯·波塞爾著:《科學:什么是科學》,李文潮譯,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11頁。]康德(Kant)認為,任何一種學說,如果它可以成為一個按照原則而整理好的知識體系,就叫作科學。[ [德]康德著:《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基礎》,鄧小芒譯,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2頁。]科學與非科學的區別是科學有規律可循、可以成為體系的知識,而不一定是“正確”。科學具有可證偽性和主觀性,因此科學并不一定可靠。科學的可證偽性對科學證據的可靠性影響更大。衡量一種理論科學地位的標準是它的可證偽性(又稱可反駁性或可檢驗性)。[ [英]卡爾·波普爾著:《猜測與反駁——科學知識的增長》,傅季重、紀樹立、周昌忠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頁。]科學的可知性是裁判者可以借助專家的幫助、認知科學證據、運用專家證言認知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先決條件。綜上,科學的可證偽性、可知性和主觀性,是科學的三個基本特征。
三、裁判者基于科學特性認知科學證據的“三步法”
科學具有可知性,科學的這一特性給裁判者判斷什么樣的專家意見才能以類似于鑒定意見的證據地位被采納,提供認識論上的指導。科學的可證偽性和主觀性,要求我國的裁判者在確定了科學證據的可采性之后,還需要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的審查內容,審查科學證據的可靠性。
四、裁判者的認知過程應減少裁判者的主觀因素
在通過社會常識判斷科學證據是否可以被認知的過程中,裁判者個人認知偏差是導致裁判不公的主要風險。如何彌補法官個人知識、認識能力與社會常識之間的罅隙,在保證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盡可能實現裁判結果的統一,是法官適用法律對科學證據可靠性審查的前提。認識科學證據的基礎或標準不一,則無法保證科學證據的可靠性,裁判的公正和準確亦無從保障。
(一)“社會一般人”標準是經驗法則的體現
訴訟認識論中的經驗法則是指“人類個體基于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并非個人主觀之推測”,即“個人的經驗不同于經驗法則,只有一定范圍內的人們所普遍認可的東西才能成為推理的前提”。[ 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增訂版)》,海天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41頁。轉引自易延友:《對自由心證哲學基礎的再思考》,載《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93頁。]為了實現法官對科學證據認識的普遍性,法官不是以個人的知識水平為基礎認識科學,而是以社會常識為基礎認識科學?????????????????????????????。對于個體的法官而言,法官如何判斷什么才是社會常識呢?這里就需要引入“社會一般人”的概念。“社會一般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具備社會大眾平均的知識,和理性地認知、理解、判斷能力。“社會一般人”不是某個具體的人,而是代表了社會大眾的知識和判斷的人。
(二)遵從法律理性進行判斷是論理法則的體現
擯除個人偏見,以職業理性進行判斷,是社會“職業”化的特點,也是論理法則的前提。以“社會一般人”的社會常識認識科學證據,這既滿足了經驗法則的要求,同時還滿足了裁判過程應當滿足的“理性”標準。以“社會一般人”具備的常識為標準可認識的科學,具備證據資格、可以進入適用證據法規則審查其可靠性的環節。法官認識科學證據的這三個環節,均須要合理、審慎地運用自由裁量權。審慎地裁判,要求法官以法律、法理以及職業道德準則認識證據、裁判案件。
裁判者在認知科學、通過科學證據認識事實的過程中,需要平衡科學理性與社會理性。事實裁判者在判斷專家意見可靠性時,判斷依據的背景知識是一般的社會經驗和常識。作為判斷依據的社會經驗和常識并不是裁判者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是所在地區的大眾的知識和經驗,即判斷科學證據的經驗和邏輯應是社會理性。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社會理性的體現。人民陪審員是在審判法院的轄區內挑選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說明以法院所在轄區公眾的知識、經驗作為判斷依據具備現實可行性。
裁判者在理解科學原理、判斷某一項科學能否作為證據的依據時,理性地以常識、社會經驗作為判斷的起點,憑借社會一般人具備的認知能力和邏輯推理能力,能夠認知的那部分包含知識、技術、經驗的事實,就是科學證據。通過這些可被事實裁判者認知的科學證據進行證明,從而防止“垃圾科學”,即“不可靠的、沒有被普遍接受的,或者是算不上主流的專業知識”進入法庭,造成裁判結果的不公。
五、結語
作為“外行”的裁判者,在判斷科學證據可靠性時并非孤立無援。對專家意見的質證可以幫助裁判者理解科學證據的依據、科學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專家的幫助性體現在裁判者通過專家的解釋正確認識科學證據,適用科學證據進行裁判。裁判者采納專家證言、或者說被專家說服的過程,作為這個領域的“外行”,裁判者首先要判斷專家進行判斷的依據,即科學原理或者科學方法是否可靠。
為了實現法律裁判的客觀、公正,以及實現裁判對社會的指引作用,裁判者應摒棄個人偏見、對科學證據的認識應當以社會常識為基礎,而不是以個人的知識為認識基礎。通過社會常識認識的科學證據,裁判者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審查其證據能力和可靠性,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文的著眼點集中在認知過程,認知過程是裁判者憑借職業理性判斷何為社會常識,并通過常識認知科學證據之基礎(即科學)的過程。作為“外行”,裁判者在判斷專家提供的科學原理、方法是否正確、可靠時,依靠的是常識和社會經驗。能夠從常識和經驗推理得到的知識,才是科學證據的基礎。認知過程對科學證據的“守門人”作用體現在,如果通過常識和社會經驗就可以質疑其可靠性或可信性的科學,是“垃圾科學”,以這樣的科學為基礎的科學證據不具備證據資格。從而保障進入法庭審判的科學證據具備最低限度的科學可靠性,能夠彌補裁判者專門知識的不足、幫助裁判者正確認識案件事實或證據。
杜鳴曉 ,李小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