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師,中級職稱: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3)中專
工程師,中級職稱:
(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六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3)中專(高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學歷人員須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五年以上,擔任助理職務四年以上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二項:
1.獲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3.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發明人)。
4.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國家、省(部)級重大項目的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監測及治理技術、工藝等達到當時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得到有關方面的鑒定認可或通過驗收。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
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之一:
(一)從事環境科研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課題研究,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參與二項以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市(地)級科研課題研究,課題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省內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參與三項以上不同類型的新技術成果推廣項目,并取得顯著效益。
4.負責開發環保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三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效益。
(二)從事環境工程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一項以上大型或二項以上中型環境工程的全過程,并通過驗收。
2.主持或主要參與五項以上小型環境工程的全過程,并通過驗收。
3.作為技術負責人,負責大中型工程運行,并主持二項以上大中型環境工程設備重大檢修、搶修方案制定和實施。
4.主持或主要參與開發、應用環境工程新技術三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效益。
(三)從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省(部)級科技項目一項以上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市(地)級科技項目二項以上或市(地)級業務主管部門、縣級科技項目四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并參加了相應的方案設計、組織實施和報告編寫。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國家級科技項目一項以上或省(部)級科技項目二項以上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市(地)級科技項目三項以上。
3.作為某專項技術負責人,負責數據綜合分析和各類報告編寫與審核工作三年以上,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一項以上或經市(地)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采用三項以上。
4.作為技術負責人,從事采樣選點、分析、數據處理到報告編寫等全過程四年以上;或作為某一環境要素負責人,從事該要素監測數據處理、分析、報告編寫等技術工作四年以上。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一項以上或經市(地)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采用三項以上。
5.主編環境標準、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三項以上,或主持編寫環保部門中長期規劃及有關重點項目的論證三項以上,并被有關部門采用。
6.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開發應用不同類型的監測新技術或新儀器三項以上。
7.在環境監測信息利用中有獨到見解,起草或主持起草關于環境狀況(含污染事故)等專題報告五項以上,并被省(部)級環保主管部門采用。
(四)從事環境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參與制訂、修訂市(地)級以上頒布的環境法規、規劃、標準、技術政策等三項以上。
2.主持制訂年度科技或監測計劃三年以上,實踐證明其計劃既先進又行之有效,對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對三個以上企業的三廢治理進行技術指向,提出工藝技術改進方案并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技術、經濟效果,經鑒定驗收,得到有關方面的認可。
4.主持推廣環保新技術三項以上,并為實踐所應用,效果顯著。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二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被省(部)級以正式文件列為重點成果推廣項目的課題或研究成果的技術負責人。
2.被省(部)級確定為定型產品并轉化為商品生產,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二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
3.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實際應用中,有三項以上解決了所在地存在的環境問題,或找到解決環境問題對策,使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或明顯改善。
4.承擔完成的環境工程項目大型一項以上或中型二項以上或小型五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實施后經有關部門驗收確認為有效解決所在地環境問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5.開發應用環境新技術獲得國家專利,并轉化為商品,在實際中獲得推廣應用三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
6.負責重大監測技術工作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環境科研、環境調查、環境規劃、影響評價、工程驗收、毒性鑒定,以及準則條例、手冊、技術規程、規范、質量報告的編寫,監測信息系統開發和維護、監測質量保證、監測方法研究開發、監測新技術推廣應用和監測儀器研制、改進等,其成
果有三項以上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7.獲得國家或省級優質實驗室的技術主要負責人。
8.制訂、修訂市(地)級以上環境法規、規劃、標準、技術政策等的技術負責人,其技術管理成果有三項以上被正式推廣應用。
9.對企業三廢治理進行技術指向的技術負責人,有三項以上被企業采納,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