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海南省司法廳、省委人才發展局根據國家和海南省職稱改革工作精神,聯合制定了《海南省公證員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海南省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加強公證和司
近日,海南省司法廳、省委人才發展局根據國家和海南省職稱改革工作精神,聯合制定了《海南省公證員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海南省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加強公證和司法鑒定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海南省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發展。
文件明確,公證員職稱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一級公證員。司法鑒定人職稱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按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分為四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其中,法醫類的職稱名稱為法醫師、主檢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其他專業方向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初級司法鑒定人(物證類)等。
文件對公證員、司法鑒定人的職稱申報條件、評審條件、破格申報條件等作出規定。同時明確,司法鑒定行業在不具備成立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條件下,可委托其他省份和司法部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法律援助、仲裁等新興公共法律服務行業的職稱評審條件,待條件成熟后再另行制定。文件執行中產生的意見和建議,民眾可向省司法廳、省委人才發展局反饋。
轉載來源:海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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